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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19-02717 文号 丽司〔2019〕4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解]关于《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3 11: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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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进一步部署。2016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对新形势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8年3月,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我省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对我省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2018年12月,市委办、市府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了我市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以及具体措施。就《实施意见》涉及财政保障特别是补助和奖励经费问题,出台《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新旧资金管理办法的变化 

现将新的《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与此前实行的《丽水市律师业发展经费专项使用管理办法》有如下变化(A为新办法、B为老办法): 

A1:扶持奖励资金的支出对象为在丽水市本级注册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B1:扶持奖励资金的支出对象为在丽水市注册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A2: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 

(二)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 

(三)晋升为一级、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外地规模所、品牌所到我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对专职执业律师人数和业务收入达到奖励标准的律师事务所;  

(六)可根据工作实际,用于律师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律师行业党建等工作。 

B2:律师业发展经费使用范围: 

(一)律师的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 

(二)对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 

(三)对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分所补贴。 

A3: 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按照每村不低于8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只限开发区)。 

B3:无。 

A4: 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每年补贴1万元,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每年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B4: 对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在丽水执业至少五年以上),在执业的前三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报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每年一次性发放)。 

对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执业的前三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向受管辖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补贴标准每所每年2万元人民币(每年一次性拨付)。 

A5:对晋升为一级、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B5:无。 

A6:外地规模所、品牌所到我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B6:无。 

A7: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15 万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30人以上、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50万元。 

B7:无。 

三、办法的指导性、前瞻性与沟通性。 

根据中央和省里文件要求,参照宁波、绍兴、温州、衢州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组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结合《实施意见》中资金保障部分内容起草了《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期间与市财政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已形成一致意见。



附件

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丽司【2019】4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