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0-09245 | 文号 | 丽市监〔2020〕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7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2017年清理时保留继续有效及需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的、2017年1月1日后制定的和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6件,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6件,废止的11件。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经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抓紧修改,尽快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2.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