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1-28204 | 文号 | 丽市监〔2020〕2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规定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19〕43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理的通知》(丽司函〔2019〕38号)要求,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对2017年清理时保留继续有效及需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的、2017年1月1日后制定的和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53件。
二、主要内容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主要内容:
1.决定废止《丽水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理由:一是发文主体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资格;二是不符合上位法精神的文件;三是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文件。
2.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丽水市药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关于印发<撤销工商注册登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等36件文件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实施时间
2020年1月6日
四、解读机关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