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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文广旅体〔2020〕75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26 19:50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ZJKC66-2020-0003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件 

丽文广旅体〔2020〕75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购买服务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文广旅体局是本办法所称的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涉及具体购买服务项目时,相关条件由市文广旅体局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等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市文广旅体局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相关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共文化服务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8.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9.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1.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及辅助性工作。 

1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13.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运营和管理。 

14.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运营和管理。 

15.公共剧场(院)等的运营和管理。 

16.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17.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8.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9.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和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0.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2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22.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3.通用性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与宣传。 

24.政府资助的传统戏曲电影制作。 

25.其他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 

行业规划编制、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标准制(修)订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技术性服务 

专业技术评估鉴定服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评估、安全评估、重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评审、鉴定等服务。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事件等需求的司法鉴定。 

(四)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财务会计审计、会议和展览服务、技术业务培训、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后勤、租赁、维修保养,以及广告、出版、社会保险经办领域政保合作、档案、摄影摄像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市文广旅体局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市文广旅体局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市文广旅体局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市文广旅体局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  市文广旅体局购买服务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提出购买计划。购买服务责任处室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部门预算安排、年度工作实际等,提出购买计划,报局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购买计划中需明确购买内容、方式、预计承接主体、预算金额、需求时间等事项。购买服务计划经局班子会研究决定后,随同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在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应当随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确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责任处室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三)签订合同。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与承接主体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法予以公告。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四)项目履约管理和验收。购买服务责任处室应当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完成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其结果作为项目支付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  

(五)资金支付。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单位公务支出内部控制制度,经单位领导审签后按规范程序支付。  

(六)绩效评价。购买服务责任处室要强化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组织对本处室购买服务的事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承接主体选择和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文广旅体局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市文广旅体局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文广旅体局责任处室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体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于在购买服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管理办法》( 丽文广新〔2017〕15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财政局。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2020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丽文广旅体〔2020〕75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ZJKC66-2020-000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