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0-25278 | 文号 | 丽环〔2020〕4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背景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为依据。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等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订《丽水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标要求
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维管理,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充分发挥在线监控设施对污染源的即时连续监督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主体,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上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企业。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之一,企业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负主体责任。
(三)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对故障和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响应处理。要加强质控措施,提高设备比对监测通过率。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停电、停产等有关信息。
(四)实行年度考核补助。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考核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根据企业提供的台账材料、环保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数据记录、监察机构日常检查情况、定期比对监测结果等资料,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原则,计算考核分值,对考核达标的企业予以相应的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