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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0-04749 文号 丽农发〔2020〕2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09: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ZJKC65-2020-0002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团委,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规定,对家庭农场培育提出了新要求,重点扶持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经研究,对原《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丽农发〔2018〕106号)进行修订。在原办法规定“二十佳”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市“十佳”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的基础上,扩大认定范围,将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数量增加到100家左右。同时,对以奖代补奖励标准作相应调整。 

  考虑到家庭农场中有一部分是由青年群众创办的,经与团市委共同研究,在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中单列一部分青创农场,鼓励引导更多的青年群众投身农业生产。 

  现将修订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色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绿色休闲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丽农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0日  

    

    

        

    

  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精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在丽水范围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其中丽水市示范性青创农场是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一种类型,主要指青年群众创办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依据本办法认定为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 

  第四条 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制定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团委、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从本辖区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并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稳定、专业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人员开办的家庭农场。 

  (二)经营土地(水面)须产权清晰,有5年以上流转年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三)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近三年未出现因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严格落实本市农药化肥管控措施,不得使用禁限用农兽药。 

  (五)设施农业用地能基本满足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 

  第六条 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规模要求: 

  (一)种植业类: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粮食作物50-500亩,露地蔬菜基地面积10-50亩,设施蔬菜基地面积5-30亩,露天中药材种植10-30亩,设施中药材种植5-10亩,果园20-50亩,茶叶20-200亩,食用菌5-10万袋。 

  (二)经济林(含林下经济、竹林)类的面积不小于20亩,用材林类的面积不少于200亩。 

  (三)畜牧业类: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 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 只以上(其中散养蛋禽存栏3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30 头以上,山羊年出栏100 只以上,湖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年出栏3000只以上,中蜂养殖不少于50箱。 

  (四)渔业类: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亩,设施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稻田综合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 

  (五)对其它未列入规模要求的产业或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且人均收入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收入。 

  第七条 同等情况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一)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 

  (二)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服务的。 

  (三)使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从事农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附加值的。 

  (四)具有一定科技装备的支撑,引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等资源要素,充分发挥劳动和土地的生产潜能,集约式经营,有效开展专业化生产的。 

  (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第八条 丽水市新型示范性青创农场在符合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基础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场能带动青年创业就业,能为中小学、高校学生学农搭建基地或平台。 

  (二)农场运行理念和模式具备丰富的“青年元素”,有统一的青创农场标识,能够体现农村青年创业特色和氛围的系列宣传标志。 

  (三)优先推报申报省级示范性青创农场争创单位。 

  各地丽水市新型示范性青创农场评定原则上不少于1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按下列程序组织认定。 

  (一)每年初,市农业农村局,向各县(市、区)、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分配创建计划指标。 

  (二)具备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团委、南明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主体进行审核。 

  (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团委、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签署认定审查意见。 

  (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团委、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对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备案。 

  (六)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视情组织相关人员对认定主体进行抽查,如有不实,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条 经抽查,不符合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农场(青创农场)条件的,按程序取消资格。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农场(青创农场)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经认定的丽水市新型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给予每家以奖代补奖励1万元。已享受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以奖代补奖励的家庭农场不重复享受。 

  (二) 市农业农村局按计划,通过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地财政部门。 

  (三)各地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农发〔2020〕26号.cebx


附件

丽农发〔2020〕26号.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0/3/23/art_1229418626_1987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