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812 | 文号 | 丽建发〔2019〕12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先进示范作用,经我局研究,自2019年起我市将继续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起,我市将继续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对经考评验收达到规定条件的项目,由我局授予“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达70%以上;
2.申报市级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须在6个月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申报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申报表》(附表一)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我局。
四、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统一按《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附表二)、《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附表三)执行。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凡是上报我局的项目,各县(市、区)预评分值不得低于85分。
五、凡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必须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六、今后,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对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收或抽查验收。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起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销原称号意见,上报我局批准。
附件:1.《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申报表》
2.《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3.《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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