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824 | 文号 | 丽建发〔2019〕126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8〕19号)正式实施。2019年7月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9年底,试点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此后,我省其他地市陆续出台了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我市需要对物业信用等级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我局拟写了《关于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修订过程
2011年10月,市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建发【2011】148号)文件,但仅在2012年组织过一次评选,市区绿洲花苑、江滨小区两个小区被授予“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2013年国务院为避免评优评先过多过乱,要求各地规范各类评优评先工作,市建设局当年就暂停了此项工作,但没有实际发文取消。经向省厅和其他地市了解,省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和杭州等其他地市示范物管项目评比一直在正常开展。2018年9月,省建设厅出台《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管理办法同步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在总分为125的评分标准中评优评先所占分值为34分,且要求获奖时间在一年以内。由于丽水市及各县市区均未开展评优评先工作,预计本年度等级评定中,丽水全市等级评定达到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寥寥无几,与其他地市有较大差距。2019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业主组织成立和先举难、物业服务收费难、物业专维修资金使用难等突出问题,条例中都进行了明确。2019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首要任务是宣传发动,及时开展评优评先,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是全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更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需要。为建立健全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和信用建设的要求,依据《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修订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4、《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5、《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6、《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四、参考依据
(一)《温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五、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的物业服务企业。本项目考评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每年考评一次。
六、修订《关于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
1、申报条件。将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由6万平方米变更为5万平方米,现行评比中国家级标准8万,省级标准为6万,我市适当降低申报标准将有利于提升企业创优积极性。
2、取消“丽水市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评比,从全省范围了解,各地均未有实际开展案例。
3、评比申报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改为每年的5月31日。具体操作为,5月申报计划,年底完成评比并公布。
4、取消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必须取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主要考虑前几年未开展评比的原因。
5、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对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起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销原称号意见。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房产处,联系电话:0578-210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