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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899 文号 丽政办发〔2020〕21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5

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丽水市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即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丽水市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配合国家、省级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或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各县(市、区)登记机构按照《丽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其中,由市县级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市县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薄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薄。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主要任务。 

  1.积极配合省级政府做好市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具体要求,做好市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资料收集、权属界线确定、发布通告、权属调查核实、发布公告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2.组织开展丽水市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自然资源清单,省政府将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丽水市范围内自然资源的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办理;对跨行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上级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本行政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3)开展湿地、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以上章节的具体内容以浙政办发〔2020〕13号文件为准。 

  各地要积极开展国有水流、国有林地的流转、抵押等活权试点,有效盘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3.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浙江省和丽水市国土空间信息平台数据,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4.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 

  二、工作计划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争取在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2022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在2019年青田、缙云、松阳三个县先行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我市2020年全面启动9个县(市、区)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5月底前制定出台《丽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全市重要自然资源登记清单,制定2020-2022各年度工作计划(同步开展百山祖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体林地设立地役权的改革工作);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龙泉市、庆元县、景宁县基本完成百山祖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体林地设立地役权的登记发证);2020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自然资源调查和数据建库作业队伍;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先开展第一批重点自然资源(江、河、湖泊等水流、国有林地)的内外业调查工作,对自然资源的权属、界线、面积、数量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其中龙泉市、庆元县、景宁县还需配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百山祖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调查确权);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第一批(国有水流、国有林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开展自然资源活权试点(市本级完成百山祖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草地自然资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其他重要自然资源和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在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全民所有权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后,及时调整登记内容。其中: 

  2021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水流(江、河、湖泊、水库)自然资源、所有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及数据建库工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及数据建库工作;完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及数据建库工作;完成国有湿地、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及数据建库工作。 

  2022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完成重点区域各类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形成丽水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报告)。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丽水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市政府建立丽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杜兴林常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部门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加快制度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牵头,主动与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抓紧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人员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落实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和数据库建设的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落实专业技术力量,明确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职责,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宣传自然保护区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通力配合、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市级将加大业务培训,加强工作交流,通过提高自然资源登记队伍素质,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四、本方案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 

    

    

    

    

    

    

    

    

    

    

    

    

    

    

    

    

    

    

    

    

    

    

    


附件

丽政办发〔2020〕21号.cebx



      政策解读地址: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19/art_1229283445_2227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