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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0-07214 文号 丽环发〔2019〕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补登)
发布时间:2020-06-08 10: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地址

ZJKC15-2019-0006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丽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丽环发〔2019〕2号)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丽水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3日 

    

  丽水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举报奖励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负责。局信访受理中心负责举报案件受理登记和奖励通知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案件办理; 局法规处负责案件的审查, 局机关其他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参与相关工作。驻环保局纪检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监督。  

  第二条 局信访受理中心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举报人反映情况,如实登记举报反映内容及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需要丽水市环保局直接处理的,应当填写《丽水市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并按规定交办给承办单位。  

  第三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2日(工作日,下同)内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综合考虑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线索信息价值,计算奖励金额,提出奖励建议。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8日内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并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送局信访受理中心统一登记;案件办理完成的时间节点原则上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送达之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计算。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下达法律文书的,按最后一个单位下达的法律文书送达或生效之日计算。 

  第四条 局信访受理中心应当在局领导签发后1日内,通知举报人根据本实施细则领取奖金。奖金发放按照局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随《丽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发布之日一起实施。 

    

    

                          奖金计算参考标准 

    

处罚种类 

处罚情况 

建议奖励(元) 

行政处罚 

  

对违法企业做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 

5000 

对违法企业做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 

5000-10000 

对违法企业做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 

10000-20000 

对违法企业做出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 

20000-30000 

对违法企业做出20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 

30000-50000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实施1日以上5日以下(含5日)行政拘留的。 

5000 

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实施5日以上10日以下(含10日)行政拘留的。 

5000-7000 

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实施10日以上15日以下(含15日)行政拘留的。 

7000-10000 

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罪,单处罚金的。 

10000 

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罪,判处拘役的。 

10000-20000 

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罪,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的. 

20000-30000 

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0000-50000 

    

 


附件

关于印发《丽水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