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0-07222 | 文号 | 丽环发〔2019〕7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要求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三、主要任务措施
《实施细则》主要根据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根据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综合考虑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线索信息价值,计算奖励金额,提出奖励建议。
四、保障措施
本细则共6条,对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一是明确对举报对象保护;二是明确资金的保障及负责处室;三是明确资金奖励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