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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0-03159 文号 丽人社〔2020〕8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15: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           

    

  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以实名制和学时累计的形式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全市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实行。市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一般公需科目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相关学时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及学习方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可纳入评审量化指标体系。 

  第六条  继续教育由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一般公需科目内容及课件由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政策规划、职业素养、社会经济、科技创新等内容。 

  行业公需科目内容及课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内容。 

  专业科目内容及课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一般公需和行业公需科目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方式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八条  专业科目通过参加培训研修学习、参加专业学术活动、完成论文著作或科研项目、获得知识产权、参加对口支援或基层挂职锻炼、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途径学习。具体要求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执行。 

  第九条  推进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供给。鼓励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培训机构、高校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根据相应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需要,设计提供高研班培训项目,年度培训项目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设“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续教管理平台),为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一般公需科目、部分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在线学习,并统一登记管理学习情况。 

  (二)与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管理平台及市级各专业系列继续教育平台对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继续教育学时数据统一整合。 

  (三)提供学时申报登记管理,实现全专业系列的线上、线下学时数据整合。 

  第三章  学时要求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和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各类线上线下学习按规定折算学时。原则上各类线下学习培训按每天不超过6学时折算;在线学习按课件时长每45分钟折算1学时。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项目,分别予以认定60、48、36专业科目学时,并择优给予办班经费资助。 

  省人力社保厅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继续教育学时合格年限应与申报资格规定年限一致且近两年学时合格(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年限少于两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必须当年合格)。 

  第四章  学时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在市续教管理平台统一登记学时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等已单独建立继续教育学习系统的,应接入市续教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汇总;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继续教育学习系统的,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对接并实现数据汇总;未建立继续教育学习系统的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使用市续教管理平台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并登记学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路径如下: 

  (一)使用市续教管理平台及其他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开展线上学习的学时,由系统实时登记。 

  (二)各类线下学习情况以及未与市续教管理平台对接学时数据的线上学习情况,由个人登录市学时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经核实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七条  市续教管理平台设一级、二级、三级管理权限。一级管理权限负责核实并登记本行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时;二级管理权限除拥有一级管理权限外,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一级管理审核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复审;三级管理权限拥有一级管理权限外,可以对所有一级、二级管理审核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县级评委会组建部门、自主评聘单位等授予一级管理权限;县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评委会组建部门授予二级管理权限;市人力社保局授予三级管理权限。 

  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聘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线下学习申报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及时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由市续教管理平台提供个人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是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应与职称申报、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单位年度岗位考核聘用等相结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按规定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丽人社〔2020〕8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