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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0-02585 | 文号 | 丽司〔2014〕5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6 |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法律服务基层(村、社区)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扩展服务主体
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全市范围内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所聘用的专职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中具备一定法律业务水平的干部。
二、进一步规范服务形式
一是法律顾问工作形式采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集中式服务。以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传教育点等机构为依托,每季度至少1次集中该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社区)集体负责人(联系人),进行法律顾问服务。在集中式服务的基础上,鼓励、提倡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多形式主动深入乡村,了解村情民情,服务基层组织和群众。二是严格把握集中服务的次数和质量。加强和乡镇一级政府的衔接,切实组织好每一次集中服务。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工作人员每半年进村服务不少于1次。村集体或者村民要求法律顾问进村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应当进村服务。三是规范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台账的保存。严格按照浙司〔2013〕140号文件第14条的要求,在工作中积累好每个村(社区)的工作资料,同时工作台账要在法律顾问所在单位、服务的村(社区)、村(社区)所属的司法所三处同时保存。顾问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内容,应当统一格式在各村(社区)进行公示,便于村干部、村民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加大指导力度,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汇总、梳理、掌握基层情况,传达省厅要求,制定本市工作措施,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基层困难。
组织定期检查。每年年中和年末各组织一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履行好职责。
调配法律服务资源。对各县(市、区)之间存在的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的问题进行协调,可以应要求跨县市调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资源。
(二)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落实。
建立统一、规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是要统一合同名称和期限。根据省厅相关文件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定位的调整,我市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名称统一为《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签订时间要与村级组织换届时间同步。二是要规范服务内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浙司〔2010〕137号文件的精神,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中规定的9类业务。三是要对法律顾问的免费工作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村集体、村民提供诉讼、非诉讼代理时,应当允许法律顾问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与村民协商收取一定的费用。
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及《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省厅和市局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落实到位。
建立统一的服务指南,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制作统一的服务卡,向村(居)民分发,便于村集体和群众了解工作内容,联络工作人员。
对辖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并统一、规范地发放法律顾问的劳动报酬。
(三)基层司法所落实县司法局布置的本所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协助法律顾问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
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帮助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联络村(社区)干部。
做好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集中服务的召集、组织和协调。同时及时将工作开展的情况向县(市、区)司法局反馈。
掌握辖区内基层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落实顾问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跟踪、了解、评估服务的质量。
保存并定期检查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台账。督促村(社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情况登记制度,为县(市、区)司法局支付报酬提供依据。
(四)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应勤勉尽责,维护法律顾问联系村(社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以浙司〔2010〕137号文件的规定为纲,各县(市、区)司法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并细化本人的服务计划,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台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考核。制作本人的联系卡,密切联系服务对象。
接受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安排,及时向司法所通报工作中的情况和信息,并接受司法所对服务质量、台账制作的监督。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局要成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组,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检查考评,督促和鼓励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于年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律管处备案。市局将对各县(市、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工作台账、补贴发放情况。
二是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进行一次专题汇报,积极争取落实乡村法律顾问配套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经费要足额发到法律顾问手中,不得截留。对已聘任法律顾问且通过考核的,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按标准足额发放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补贴发放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构建城乡基本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提高认识,尽心尽责,全体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奉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我市基层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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