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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1-29481 | 文号 | 丽司〔2014〕5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法律服务基层(村、社区)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 平安浙江考核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 号)。
2.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
为全市范围内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所聘用的专职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中具备一定法律业务水平的干部。
2.规范服务形式 。
一是法律顾问工作形式采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集中式服务。以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传教育点等机构为依托,每季度至少1次集中该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社区)集体负责人(联系人),进行法律顾问服务。
二是严格把握集中服务的次数和质量。法律顾问工作人员每半年进村服务不少于1次。
三是规范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台账的保存。在工作中积累好每个村(社区)的工作资料,同时工作台账要在法律顾问所在单位、服务的村(社区)、村(社区)所属的司法所三处同时保存。统一公示顾问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内容。
3.工作职责 。
一是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是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落实。 建立统一、规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建立统一的服务指南。并统一、规范地发放法律顾问的劳动报酬。
三是基层司法所落实县司法局布置的本所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协助法律顾问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
四是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应勤勉尽责,维护法律顾问联系村(社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4.强化工作考核 。
各县(市、区)局要成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组,一是认真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于年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律管处备案。二是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发放工作。
市局将对各县(市、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工作台账、补贴发放情况。
四、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