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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0-02590 | 文号 | 丽司〔2010〕7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8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11 |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丽水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人民调解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调解员承办调解案件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包括承办调解案件过程中付出的劳务补贴。
第四条 承办下列调解工作可以获得补贴:
(一)成功调解有必要的一般民商事纠纷:
一般民商事纠纷是指诉求标的50万元以下,案情较简单,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民商事纠纷。
(二)成功调解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
1.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赴省或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
3.在市本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申请调解的诉求标的50万元以上的。
(三)成功调解下列重特大民商事纠纷:
1.死亡3人或重伤6人以上的;
2.2次或10人以上赴省或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
3.在市本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50人以上的;
4.申请调解的诉求标的300万元以上的;
5.市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
6.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有必要的一般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每件补贴800元(含省补助,下同)。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每件补贴1500元。
(三)成功调解重特大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每件补贴3000元。
(四)调解不成功的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每件补贴减半。
第六条 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1.卷宗(封面);2.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3.申请书;4.当事人身份证明;5.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6.调解通知书;7.当事人须知;8.调解笔录;9.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调解案件结案表;12.附件。
(二)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1)至(12)的顺序装订。
(三)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被调解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二)接受被调解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调解案件的。
(四)案卷考核不达标的。
第八条 补贴发放及考核评分办法
承办调解任务的律师在调解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填制《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申报表》并上报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定期对调解律师上报的调解案件进行考核评分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分值兑现补贴。对材料不齐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按以下标准计扣相应分值(每卷以100分计算):
(一)卷宗类别、名称书写不规范的,扣减2分;
(二)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事实不清楚,扣减10分;证据不充分扣,减10分;
(三)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不具体,扣减5分;履行时间、地点、结果不明确的,扣减20分;
(四)卷宗装订顺序混乱的,扣减5分;
(五)卷宗缺少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记录等主要材料的每缺1份,扣减10分;
(六)调解案件材料书写潦草、卷面不整洁的,扣减5分;
(七)案件经调解中心考核评分后,得分90分以上的按照案件类别全额发放补贴,80—89分的按全额的80%发放补贴。80分以下不发放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对违反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司法局年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司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申报表
年 月 日 | |||||
案号 | 案件性质 | 当事人姓名 | |||
调解员姓名 | 调解员单位 | ||||
调解地点 | 案件 受理时间 | 案件 办结时间 | |||
办理结果 | |||||
案件考评 情况 | |||||
申请金额 | 调解员签名 | ||||
调解中心 意见 | |||||
司法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