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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2-3971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规范市本级人民调解中心指派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本办法仅适用于丽水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中心指派律师承办特定人民调解案件。
2.办法适用的工作范围。律师受丽水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中心指派, 承办文件规定的三种类型重大纠纷调解工作。
3.实施的具体标准。按成功调解有必要的一般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的;成功调解疑难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的; 成功调解重特大民商事纠纷,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的等几类情况,确定相应档次办理。
4.需符合调解文书标准。要求办理调解案件的案卷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调解文书规范、回访记录齐全等标准。
5.适用流程。本办法对律师承办调解案件后申请并经查验合格后发放的流程做出规定,并规定存在承办人过错、有其它不正当行为、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调解案件或案卷考核不达标等情形的不予通过。
四、解读机关
丽水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