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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0-03161 文号 丽人社〔2020〕9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落实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14: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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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稳就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本级落实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落实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各项稳就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一次性稳就业补贴 

  (一) 申报对象 

      未被列入不享受本政策对象(见附件1),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1.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社会保险缴费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划分行业分类属于下列范围:农林牧渔业;除烟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医药制造、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外的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组织管理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游览景区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申报条件 

  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且2020年6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与2019年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相比,下降不超过5.5%。 

  (三)补贴标准 

  按2020年6月份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报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企业名录,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对公账户。 

  二、用工余缺调剂服务补贴 

  (一)申报对象 

  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 

  (二)申报条件 

  经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委托为市直企业调剂用工时间3个月(含)以上。 

  (三)补贴标准 

  按调剂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份; 

  2.《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附件3)原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调剂期间员工签领(或银行发放流水账)的工资发放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市本级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每招用1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原件一份; 

  2.《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5)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吸纳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 

  (2)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吸纳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吸纳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5.企业工资支付财务记账凭证、与财务记账凭证一致的经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四、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补助 

  (一)申报对象 

  建立就业创业指导站的在丽高校。 

  (二)申报条件 

  1.有专门场地,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在就业指导、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招聘会组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就业见习人员,组织开展求职创业补贴报送; 

  (2)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3)每学期至少举办大型校园招聘会1场次,组织不少于200 家企业参会。举办分专业、分层次的中小型校园招聘活动; 

  (4)将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创业教育,建立创业教育教学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创业教育质量,年度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300人以上; 

      (5)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大赛各类创业活动,每年举办1次以上创业大赛。结合本校实际及时更新创业先进事例和创业项目内容,举办1次以上创业项目展示会。 

  (三)补贴标准 

  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定结果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次,按不同等次分别给予每年10万、8万、5万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四)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指导站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6)原件一份; 

  2.相关工作台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评估结果及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五、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 

  (二)申报条件 

  1.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2.享受指导服务的创业实体应为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实体。 

  3.创业导师每帮扶一个初创实体,只享受一次服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导师的服务情况和效果,按实际指导服务创业实体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1000元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7)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之一(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1)营业执照副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 

  (3)网络创业认定印证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六、创业园减免租金运营补贴 

  (一)申报对象 

  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本级创业园。 

  (二)申报条件 

  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市本级创业园。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减免租金的50%给予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原认定类别的建设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创业园减免租金运营补贴申报表》(附件8)原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创业园与创业实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上年度(季度)缴款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创业园与创业实体签订房租减免合同,或统一免租公告复印件一份; 

  5.《创业园创业实体减免租金情况表》(附件9)原件一份; 

  6.减免租金创业实体印证材料之一(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1)营业执照副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 

  (3)网络创业认定印证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七、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用人单位累计提供12个月以上(以工伤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为准)劳动的农村居民(以户籍地为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 

  2.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且登记注册3年内申请补贴; 

  3.与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4.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的条件(有关创业扶持政策参照执行): 

  (1)初次创业指在县(市、区)范围内的首次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2)申请创业扶持政策人员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变更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扶持政策; 

  (3)同一创业实体按规定不重复享受同类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工伤保险缴纳记录(跨地区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需提供,本地区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八、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或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市本级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2.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的条件(有关创业扶持政策参照执行): 

  (1)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2)注册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分阶段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1.2020年6月15日以前注册的重点人群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1)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2)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3)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九、平台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 

  2.申请人应为南明山街道户籍人员或居住地在南明山街道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 

  3.申请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当前未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平台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合同用途应为购车。 

  (三)贷款额度 

  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以购车合同为准,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2)原件二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 

  5.以下申请人提供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2)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3)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6.出租运营从业资格证或网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车辆营运许可证、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 

  十、平台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平台就业人员。 

  (二)贴息条件 

  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以购车合同借款期限为准,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3)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一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贴息核定结果。 

  十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到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三)补贴标准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4)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 

  (2)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5.收入证明(工资发放清单、银行账单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十二、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就业。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根据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补贴期满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四)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5)原件一份; 

  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16)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财务记账凭证、与财务记账凭证一致的经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十三、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 

  回原籍应届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进行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7)原件一份; 

  3.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 

  (2)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4.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且与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 

  (2)《低保边缘证》(低保边缘户需提供); 

  (3)1-8级《残疾军人证》(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4)困难家庭证明(民政部门出具)(孤儿、烈士子女、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十四、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实施,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附件:1.《不享受一次性稳就业补贴政策对象》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3.《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 

  4.《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5.《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6.《就业创业指导站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 

  7. 《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表》 

  8. 《创业园减免租金运营补贴申报表》 

  9. 《创业园创业实体减免租金情况表》 

  10.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11.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12.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13.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14.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15.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16.《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17.《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1:表格.doc

附件2:丽人社〔2020〕9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