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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20-13102 文号 丽经信〔2020〕3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20-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5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原文链接

日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丽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政策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意义。 

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蓬勃发展,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讯等领域加速融合,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产业变革创新的重要载体,正在推动着汽车产业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的深刻变化,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增长潜能。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列入《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各主流乘用车企业也正在加快研发自动驾驶技术,互联网企业与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不断加强。而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2018年以来,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联合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我省也出台相关《浙江省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在此时代产业大变革背景下,我市也应抓紧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前明确和规范我市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 

(二)制定目的。 

通过本《实施细则》制定,对我市境内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进行规范,承接部分智能网联汽车在正式推向市场前在我市不同交通环境中进行充分测试的需求,同时为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应用、行业发展及相关产业链企业招引落地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三)制定依据。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充分借鉴省内先行地区做法,在前期实地调研走访青田等地和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框架 

《实施意见》共七章:一、总则;二、管理机构职责;三、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四、测试申请及审核;五、测试管理;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七、附则。共三十一条。 

(二)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是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了丽水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作为丽水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专家委员会,授权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测试申请等。 

三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主要明确了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应符合的条件。 

四是测试申请及审核。主要对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测试申请的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对获得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列入国家工信部试点示范城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予以互认。 

五是测试管理。主要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进行道路测试时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了联席工作小组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的几种情形。 

六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主要对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责任认定、情况上报等作了相应规定。 

七是附则。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本《实施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三、术语释义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车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经信局。 

解读人:程俊杰、吴珍菁,联系电话:2095092、2095887。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0/8/25/art_1229286858_2139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