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征求《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问题,打造共同富裕山区养老丽水样板,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已经会同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向相关单位、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
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反映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391349991 @qq.com
2、联系人:徐彬 电话:2668990 传真:2668019
3、邮件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2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3室 邮编:323000
附件: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问题,打造共同富裕山区养老丽水样板,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范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包括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筹与用地保障相结合。以规划为引领,着眼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突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计划指标保障和有序安排供地。
(二)积极新建和存量挖潜相结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汇集多方面有利因素,通过新建、配建、存量利用等多种手段,着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建设管理和投入运营相结合。通过部门合力和工作机制优化,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实现从项目立项、规划实施到交付使用、运营管理全链条无缝衔接,从而达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预期目标。
(四)居家养老和医疗服务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效结合,选准结合点,通过融合式、嵌入式等多种合作模式,切实打通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医养一体化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统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各地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布局工作,应根据本地区人口基数和老龄化程度,提出就近便利、医养康养结合、相对集中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根据“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做到乡镇(街道)、社区全覆盖,为老年人提供触手可及的服务。各地应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时纳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最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依据,切实发挥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引领主导作用。
(二)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点。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和配建标准,鼓励与社区卫生、文体活动、体育休闲等设施综合或邻近设置。侧重对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的地区加强规划布点引导,同时兼顾村社基本单元和服务半径双重标准,在区域较大的城市社区和较为分散的农村社区,适当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加大布点,实现养老服务设施高效便民的运营目标。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1.合理利用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利用好省级相关支持政策,争取规划和计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利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共同举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使用村级留用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提出的建设时序和当前实际建设需求,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地计划。采用配建方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必要时应同步将产权归属、管理使用、验收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建设条件一并纳入出让文件。
(四)盘活存量用地支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时,鼓励利用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办公、仓储、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存量房屋,按规范进行改造后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5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价差,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无法通过改造进行建筑再利用的,在符合规划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允许按照适老化要求和老年人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新建。
2.在满足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因实际情况需要,鼓励现状医疗设施部分改造后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消防等专业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另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3.结合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体运营管理需要,已建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确保养老功能定位不变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医疗康复、辅具租赁、服务驿站、餐饮配送、供需平台等养老延伸服务用途。
(五)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统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鼓励推进养老社区建设,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新标杆。各地可以试点先行,选择一块规划符合、条件成熟、规模适中、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地块作为养老社区建设,探索研究养老社区建筑布局、平面户型、适老化、智能化设计等相关标准,提出相关支持性政策,尝试采用带方案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地模式推进项目建设。
2.立足实际,在满足《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提高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时满足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2‰)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为最大程度发挥养老设施规模效益和服务质量,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允许将多个相邻住宅小区统筹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高于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高于标准部分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指标。已建社区可通过腾退、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落实服务半径记配置标准面积要求。
3.根据养老服务实际供需矛盾,鼓励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和租赁用房建设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扩建、改建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建设补助、运用补助等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六)严格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
1.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不得拆分,并宜与社区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同时便于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管理。独立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应超过三层。
2.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七)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正常交付使用。
1.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邀请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参加建筑设计方案会审,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审核。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同时函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跟踪、功能设置指导以及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2.建设部门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就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情况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建设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未按规定移交或擅自销售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八)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与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养老专项规划,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规划内容纳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当中,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相关工作。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方案审查、跟踪监管、交付监督、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适老化等施工图图审监管、竣工验收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