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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237 文号 丽政办发〔2021〕7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1-0018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0 15: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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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8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部分第二条“严把安全许可关”中,“地下开采矿山要全面形成开拓运输、行人、通风、通电、排供水系统;露天开采矿山要全面完成开拓运输道路、采场剥离、首采平台等矿山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经验收合格,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采矿权人方可按照相关方案进行采矿。未完成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修改为:“地下开采矿山要全面完成系统开拓,形成提升运输、通风、供气、供电、供排水和安全避险系统;露天矿山要全面完成运输道路、采场剥离、首采平台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经验收合格,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采矿权人方可按照相关方案进行采矿。未完成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二、在第五部分(二)“规范相关矿业权管理”中增加以下条款:1.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外的其它采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涉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特别是露天矿山的管理工作,防范与遏制因矿山开采带来的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阳县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丽政函〔2020〕54号)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设采矿权

严格采矿权设置管理,特别是机制砂露天矿山的采矿权设置管理,严禁非法设矿。要积极采取规划管控、开展联合踏勘定点、实行开采范围论证复核、落实地勘报告编制和专家审查责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矿权设置不规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矿山开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风险隐患。

1.全面落实多规合一。坚持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规划与生态红线规划、林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气污染防治规划等多规合一,构建保障与促进科学的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严格实行“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为禁采区”的要求,严格控制在开采区以外的区域范围内新设商业性采矿权。

2.全面落实部门联合定点制度。拟设采矿权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且尽可以选择整座山体平移式开采的区域,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限制性区域。采矿权选址定点必须会同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踏勘并按照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等意见。

3.全面落实开采范围论证复核制度。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矿最终边界,一次性整体划定采矿范围。划定采矿范围时必须联合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再经省地质调查院现场复核确定。

4.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开展新设置的采矿权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价工作,为新设采矿权出具新办矿山基础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报告,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安全应具备的基本空间和地形条件,以及矿山爆破作业影响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要求。

5.全面落实地勘报告编制负责制。《地质勘查报告》为新设采矿权的主要依据之一,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质量负主要责任。同时,《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有评审资质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单位和专家对《地质勘查报告》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相关部门联合定点的,或部门联合定点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不得新设采矿权;开采范围未经论证复核的,《地质勘查报告》未经评审通过的,其开采范围、《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新设采矿权的依据;未经安全生产预评价的新设采矿权不得出让。

二、全力推行“净矿”出让

“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管理体系,是保障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要全面落实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净采矿权”出让机制,防止社会黑恶势力插手和干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各地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净矿”出让工作。

1.做好“净矿”出让准备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采矿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对出让的采矿权逐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估》,并组织开展对矿区开采范围,以及《社会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估》涉及的各项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处理好出让采矿权的相关政策问题,全面推进采矿权公开竞争出让。市级出让的采矿权委托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工作。

2.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要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净矿”出让,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要避免社会黑恶势力的干涉和阻挠,竞得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可以直接办理用地用林相关手续。未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的,不得进入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三、强化矿山开采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矿山许可管理,理顺办理条件,严把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关,防止因管理失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

1.理顺办理采矿许可条件。采矿权人必须持《采矿权合同》,和经专家评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矿山矿地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影响报告》等要件,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人缺少以上任何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按照《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对矿山开展基建。地下开采矿山要全面完成系统开拓,形成提升运输、通风、供气、供电、供排水和安全避险系统;露天矿山要全面完成运输道路、采场剥离、首采平台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经验收合格,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采矿权人方可按照相关方案进行采矿。未完成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四、加强矿山综合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矿山综合管理工作,全面杜绝矿山环境治理不规范、粉尘防治不到位,以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要汲取松阳县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教训,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要求建设矿山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实现对矿山各类风险的有效分级管控,及时消除环境、安全事故隐患。

1.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矿山必须要建设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边坡、作业面、工业场地、通风系统、提升系统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监控;尾矿库必须要建设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库水位、降雨量等关键指标的监测预警。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狠抓隐患排查整改,着力整治中毒窒息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坠罐跑车事故、冒顶片帮事故、边坡坍塌事故等“六类”事故隐患。

2.强化开发利用管理。要进一步加大绿色矿业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企和谐、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实行环境保护、安全设施、绿色矿山、矿山粉尘防治等“三同时”建设,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开展矿山环境治理。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废石、矿碴和尾矿等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强力推进和形成一种矿山企业行为规范,行业自律制度健全,能够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产安全型的绿色矿业良好氛围。

五、规范“工程采矿”管理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简化工程采矿涉矿审批事项,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和销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品。

(一)明确不设采矿权情形。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类采矿权,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的;

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的。

(二)规范相关矿业权管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1.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外的其它采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2.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3.原协议方式出让为围垦、铁路、公路、机场等工程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的采矿权,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力度,指定牵头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工程项目“工程采矿”事项监管职责,规范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品公开出让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矿”长效管理机制。

六、规范重新设矿管理

对原矿山规模较小,开采范围也较小,设矿时没有充分考虑矿区地形地貌,不是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的单边坡矿山,要列入综合整治矿山。对列入综合整治的矿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对重新设矿条件、地形地貌和开采范围进行论证,经论证既可以扩大矿区范围采取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平移式开采的,也对全面恢复治理原单边坡矿山生态环境积极有利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净矿出让要求处理好相关政策问题后,方可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公开出让。

七、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为进一步发挥全市矿产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作用,在当前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的形势下,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要求确定项目边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工作,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作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之一,并做好项目环评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并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完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工作。严格禁止以实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为名变相违规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采矿权。

八、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建立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联动监管执法。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违反矿山环境保护的、存在安全隐患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对只采矿忽视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督促采矿权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要分别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问题突出,特别是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影响自然生态较大,采取破坏性开采、越界越层开采、无证盗采和借工程名义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和销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品行为的,以及社会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插手和干扰采矿活动的,要举一反三,及时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全面遏制违法违规采矿,杜绝社会黑恶势力参与矿业活动的目的。

九、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

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新型工作模式,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联合联动检查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对矿山开展重点检查督察,采取部门暗访、联合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形式对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违反《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违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违反《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等违法违规情况做到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达到全面提升矿山的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水土保持的能力和水平。

十、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矿山管理有关部门名单

          2.矿山管理部门职责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


附件1

矿山管理有关部门名单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附件2

矿山管理部门职责

为了规范和提升矿山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矿山管理的工作职能,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矿山管理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法》,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管理、采矿权设置选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定点、采矿范围专家论证;提请省地调院对采矿范围的复核,组织矿业权出让;负责对矿山企业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管;负责绿色矿山的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废弃矿山治理;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监管;负责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年报;负责矿山粉尘防治;负责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越界越层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二、应急管理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许可;矿山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安全日常监管;负责矿山用水、用电、通风、运输、行人和开采、加工机械设备使用,以及尾矿库、弃碴场的设计审查和建设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矿山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指导协调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三、生态环境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验收;负责矿山污水、噪音、粉尘、废石、尾矿以及危废的防治;监督和检查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违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噪音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四、水利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和批复;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矿山《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五、林业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负责矿山林业林地的管理,办理矿山征占用林地手续,对矿山非法占用林地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六、公安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和矿山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违规爆破作业、非法买卖和销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品的、社会黑恶势力欺行霸市插手和干扰采矿活动的行为,以及矿山管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执法,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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