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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244 文号 丽政办发〔2021〕7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音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16: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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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制定的背景

根据吴晓东市长(晓东2020第476号)、杜兴林常务副市长(兴林2020第146号)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阳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批示指示精神,认真梳理矿山开采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特别是机制砂矿山的管理工作,防范与遏制因矿山开采管理违规问题带来的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矿山开采管理机制,避免因部门工作职责不清,发生渎职失职现象,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重大损失。

二、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采矿权,全面推进矿产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严格采矿权设置管理,特别是机制砂露天矿山的采矿权设置管理。严禁非法设矿,要积极采取多规合一、开展联合踏勘定点、实行开采范围论证复核、落实地勘报告编制和专家审查责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矿权设置不规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矿山开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部、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通过制定出台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细化落实严格新设采矿权管理、强化矿山开采许可、规范“工程采矿”管理、规范重新设矿管理等工作措施,强化矿地综合利用、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理顺部门管理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流程。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制定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吴晓东市长(晓东2020第476号)、杜兴林常务副市长(兴林2020第146号)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阳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批示指示精神,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在制定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局党委班子多次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成稿后,市自然资源局先后二次征求了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的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管用。

一是在内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在内部多次征求局领导和有关处室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十余条。

二是充分征求市矿山管理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初稿于2020年12月初共征得5个市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10条,采纳9条,1条未被采纳。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修订稿。

1.市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

提出“多规合一”的意见予以采纳。

2.市应急局反馈意见:

(1)“建议删除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表述,修改为......等矿山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方可按照《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暨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方案》进行采矿。未完成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的意见予以采纳。

(2)对“......负责对矿山基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及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审核颁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负责对矿山基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采纳。

(3)对“一、采矿权设置流程图”提出的“采矿权设置流程图建议作调整。调整为:在初步确定开采范围、中介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估报告后再行联合踏勘签字。”基本予以了采纳。增加了“部门联合确定开采范围”环节。

(4)对“三、办理环评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提出的建议:去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基本予以采纳。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核查”。

3.市水利局反馈意见:

(1)增加“逾期未整改的分别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和矿山有关主管理部门增加“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采纳。

(2)要求将“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调整为“配合税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工作”基本予以采纳。对“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作删除处理。

(3)对“二、办理《采矿许可证》”提出的建议:将《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门组织评审、备案”改为“水利部门组织评审、审批”予以采纳。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意见:

(1)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第一条建议没有采纳。因此存在着“市本级和莲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委托执法的现象。

(2)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增加“负责集中执法或委托执法区域范围内......”。基本予以采纳。

三是局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群众意见。2020年12月8日,在局门户网站对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进行了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意见,没有收到建议和意见。

四是注重提请上级部门沟通协调。2020年12月上旬,市政府周瑞琛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布置会。会议周瑞琛副秘书长通报了重庆市永川区煤矿火灾和一氧化碳超限安全事故,并听取了我屈洪勇杰局长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的起草背景、依据以及意见征求等情况的汇报。

五是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1年1月5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对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开展了研究,并予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已于今年2月1日印发。

六是根据《问题文件》修正通知。对2021年12月上旬省司法厅指出的《问题文件》三点内容全部予以采纳,并作了认真的修正,形成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征求意见修正稿。

省司法厅审查意见:

(1)通知将“竞得人”误写为“竟得人”需修改。予以采纳。

(2)“1.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该段末尾少了一个句号。予以采纳。

(3)落实采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条款不全,存在少项需要补充完善。应增加以下条款:“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外的其它采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保持同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一致,予以采纳。

七是修正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1年12月2日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修正稿再次发函给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征求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相关部门反馈的6条建议和意见均已采纳,形成修正送审稿。

1.市应急局反馈意见:

“三、强化矿山开采开采2.严把安全许可关”中,“地下开采矿山要全面形成开拓运输、行人、通风、通电、供排水系统;露天矿山要全面完成开拓运输道路、采场剥离、首采平台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地下开采矿山要全面完成系统开拓,形成提升运输、通风、供气、供电、供排水和安全避险系统;露天矿山要全面完成运输道路、采场剥离、首采平台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予以采纳。

2.市公安局反馈意见:

(1)对“五、规范工程采矿管理”最后一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改成,“先有(由)自然资源、水利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予以采纳(原丽政办发[2021]8号文中就已经被修改删除)。

(2)对第十五页第九行“进行彰善瘅恶”,改成“进行审查”的意见,予以采纳(原丽政办发[2021]8号已经删除)。

(3)对第十九页“矿山违法处理”中对于“非法买卖、销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品的”,先有(由)自然资源、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予以采纳。增加“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市水利局反馈意见:

通知中第九页第四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级县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级县改为“县级”,予以采纳。

4.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反馈意见:

根据现行执法目录、职责分工及相关对接协商情况,国土执法职权仍在自然资源部门,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负责或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越界越层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建议删除“或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行字,予以采纳。

五、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说明

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管理通知主要涉及严格新设采矿权、强化矿山开采许可管理、规范“工程采矿”管理、规范重新设矿管理、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进一步理顺矿山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流程等内容。

1.严格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设置管理,特别是机制砂露天矿山的采矿权设置管理,严禁非法设矿。要积极采取规划管控、开展联合踏勘定点、实行开采范围论证复核、落实地勘报告编制和专家审查责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矿权设置不规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矿山开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风险隐患。主要阐述全面落实多规合一、全面落实部门联合定点制度、全面落实开采范围论证复核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地勘报告编制负责制等内容。未经相关部门联合定点的,或部门联合定点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不得新设采矿权;开采范围未经论证复核的,《地质勘查报告》未经评审通过的,其开采范围、《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新设采矿权的依据;未经安全生产预评价的新设采矿权不得出让.

依据: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2号;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

2.全力推行“净矿”出让。“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管理体系,是保障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要全面落实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净采矿权”出让机制,防止社会黑恶势力插手和干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各地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净矿”出让工作。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3.强化矿山开采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矿山许可管理,理顺办理条件,严把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关,防止因管理失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主要阐述理顺办理采矿许可条件、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等内容。未完成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依据: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加强矿山综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矿山综合管理工作,全面杜绝矿山环境治理不规范、粉尘防治不到位,以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要汲取松阳县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教训,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要求建设矿山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实现对矿山各类风险的有效分级管控,及时消除环境、安全事故隐患。

5.规范“工程采矿”管理。阐述了“工程采矿”。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简化工程采矿涉矿审批事项,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主要明确了不设采矿权情形,规范了相关矿业权管理。自用多余或对外销售的矿产品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力度,指定牵头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工程项目“工程采矿”事项监管职责,规范“工程采矿”多余砂石资源公开出让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矿”长效管理机制。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6.规范重新设矿管理。

根据本市石料矿山实际,2013年前设置的石料矿山普遍规模小,开采范围小,设矿时没有充分考虑矿区地形地貌,目前将呈现出单(高)边坡矿山。对此类矿山列入综合整治(废弃矿山治理),要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对重新设矿条件、地形地貌和开采范围进行论证,经论证既可以扩大矿区范围采取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平移式开采的,也对全面恢复治理原单边坡矿山生态环境积极有利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净矿出让要求处理好相关政策问题后,方可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公开出让。

依据:1、《省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2号。

7.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在当前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的形势下,要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要求确定项目边界,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作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之一。在“蓝天保卫战”期间,露天矿山未列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不得公开出让。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25号。

8、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联动监管执法。

9、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新型工作模式,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联合联动检查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分别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全面提升矿山的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水土保持的能力和水平。

7、附件2:矿山管理部门职责。为了规范和提升矿山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主要是按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矿山管理的工作职能,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矿山管理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依据:矿山开采管理相关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8、附件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主要是对采矿权设置、办理《采矿许可证》、办理环评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开采监管、矿山违法处罚等管理流程作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

9、附件5:违法处罚流程图。主要是对矿山违法和工程采矿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各相关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修正稿部门反馈意见:

市公安局对第十九页“矿山违法处理”中对于“非法买卖、销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矿产品的”,先有(由)自然资源、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予以采纳。增加“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六、提请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8号)中对省司法厅提出的三个问题作了全面修正。同时,也对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内容作了修正完善,其他基本上完全与原(丽政办发[2021]8号)文保护一致。所以提请市政府走简易程序重新印发修订后的(丽政办发[2021]8号)文,不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此次修订内容篇幅较少,为确保文件实施不断档,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七、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