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1-36665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了《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浙江省扶贫办等4 部门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浙扶贫办[2019]16号)。省级财政每年给各县(市、区)下拨了人均150元的财政资金。2020年1月,丽水市扶贫办等5部门印发《丽水市开展健康扶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丽扶贫办[2020]3号)。2020年6月,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保险承办机构,承保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协办《社情反映》上提出的《扶贫险要实行“跨山统筹”三险合一叠加最大效用防止因病返贫》批示,要求市扶贫办会同民政局、医保局研究论证,提出方案。经研究论证,为提升健康保险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精准帮扶机制,切实增强低收入困难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将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的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市民政局负责的农村小额保险和市医保局负责的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险“三险”,合并为“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一个险种。
二、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明确了整合方式和整合原则,即原有待遇保留、保障水平提高、资金统筹使用。
2.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全市低收入农户。待遇结算按照医疗费用发生时的人员身份确定。
3.保障范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低收入农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自负费用,二是低收入农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自理费用,三是意外导致残疾、因意外或疾病而死亡。
4.保障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自负部分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自理部分设2000元起付线、不设封顶线,赔付范围内按照50%的比例报销。因意外致残按照残疾等级予以补助,十级补助3500元,九级补助7000元,每提高一级增加补助3500元,一级最高补助35000元。意外或疾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5.保险费用每年244元,由政府出资,低收入农户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6.承保单位全市统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7.理赔实行“一站式”结算,提高赔付效率和避免漏赔。
8.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质监处(法规处),联系电话:202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