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1-31648 | 文号 | 丽农发〔2021〕78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
2021年7月6日
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实施方案
为提升健康保险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精准帮扶机制,切实增强低收入困难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 号)、低收入农户保险“三险合一”的领导批示精神,决定整合各类政府出资型健康保险。
一、整合方式
按照“原有待遇保留、保障水平提高、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健康扶贫保险和农村小额保险统一整合为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不再保留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村小额保险。
二、保障对象
整合后的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全市低收入农户。待遇结算按照医疗费用发生时的人员身份确定。
三、保障范围
(一)医疗自负费用。低收入农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剩余个人自负费用。
(二)医疗自理费用。低收入农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自理费用。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
2.转外就医需要承担的转院自理部分费用;
3.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三)意外致残和死亡。对因意外导致残疾、因意外或疾病而死亡的低收入农户实行定额补助。
四、保障待遇
(一)自理、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自负部分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自理部分设2000元起付线、不设封顶线,赔付范围内按照50%的比例报销。
(二)意外致残。因意外致残按照残疾等级予以补助,十级补助3500元,九级补助7000元,每提高一级增加补助3500元,一级最高补助35000元。
(三)身故。意外或疾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五、保障资金
低收入农户参加整合后的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第一年保险费为244元,今后视实施情况再行调整,由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可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原渠道筹集。
六、承办方式
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按照资金赔付率不低于91.2%(参照2020年度招标结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全市统一选择承保机构。保险期限2年(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视合同履行情况可延续1年。
七、理赔方式
推进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提高赔付效率和避免漏赔。
八、保障措施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牵头工作,会同医保、民政部门制定采购方案,负责保险实施工作,负责与承保机构、医疗机构的资金流转支付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基础数据库动态管理,与市医保局、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工作。
(三)市医保局负责配合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数据测算,配合推进医疗费用相关待遇“一站式”结算。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协同做好与医疗机构的资金结算清算。
(四)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对低收入农户使用自费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管控,防止过度医疗,切实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五)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医保、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六)县级财政、医保、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的资金保障工作,提供全市统一采购委托手续和保险落地工作。
(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极端重要性,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对防止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重要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提高困难人员的保障水平。
(八)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落实工作,将作为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评价内容。
九、本方案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