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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1-29891 文号 丽人社〔2021〕40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4 17: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

现就《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人社〔2021〕 40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0〕47号)。

三、主要内容

《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9章54条,包括总则、评委会组建、申报审核、组织评审、职称确认、职称自主评聘、评审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明确本细则适用范围、分级管理职责、评价标准制定等工作要求。

(二)评委会组建。明确职称评委会组建要求、具备条件、评委会人员组成结构、专家具备条件、调整要求。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管理,有效期不超过3年。完善评委会专家遴选机制和培训考核制度,实行专家库备案制,明确专家库组建和任期要求。

(三)申报审核。明确职称申报条件、范围及要求、用人单位审核、逐级申报和直接申报等工作流程和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混岗或借调在行政机关管理岗位期间不得纳入职称申报范围,连续混岗、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混岗、借调时间不计入职称申报规定年限,同时要按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查及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结合和管理。

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本市但人事隶属关系在本省的,原则上按社保参保地申报。对社保未在本市但属于本市注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引育的人才,以及总部在市外但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所引育的人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我市范围内有效。

对留学回国、港澳台、外国人及海外高层次人才、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领域,可凭职业资格和聘任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本市企业工程技术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四)组织评审。明确评委会评审前报备、专家抽取、评委会组成、专家评审、确定评审结果等工作要求。

要求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提前一周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本年度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成员组成方案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设在市级的高评委,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需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进一步明确高、中、初级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评审专家的具体人数要求。

无需评审直接审核推荐或者无法组建评委会的,由评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推荐至上级相关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职称确认。明确职称初定、职称调入、一事一议确认、博士后人员、组织选派援外确认等工作要求。

在本专业、相近专业技术岗位或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对应岗位上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可初定相应的职称,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再次申请初定。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直接确认相应的高级职称;组织选派的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称。

专技人才流动到我市工作的,应按要求办理调入换发电子证书,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国家统考取得职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两省一市职称,以及省内市外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职称证书可直接使用;省内考试省外评审取得、本市人员自行在市外取得的职称证书均不予调入。

(六)职称自主评聘。明确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关于自主评聘备案、评聘标准、评聘委员会组成、职称确认、职称流动等工作要求。

(七)评审服务。明确创新评价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电子证书管理等事项。

要求推进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探索视频、通讯等评审方式和成果展示、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法,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监督管理。明确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复审机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根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和复查。同时,建立评委会、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九)附则。明确发文时间等其他事项。

四、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以往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