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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1-30023 文号 丽人社〔2021〕3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09: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地址

市区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金融要素助力“双招双引”,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丽水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带章文件在附件栏).wps



丽水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及有关补助,用于鼓励创业及带动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市融担公司)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评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二)在市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3年内且正常经营;

(三)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时的身份为准。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二类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到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及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初次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对象,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对中止创业人员,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的,视为不具备资格条件。经资格认定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录用的,自建立劳动关系或录用之日(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起自动终止资格,且不再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1.个人资格申请。申请人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企业资格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资格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二)贷款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审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情况、未清偿贷款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形成贷款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三)担保办理

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一类贷款,由经办银行向市融担公司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担保所需的其他资料,市融担公司按照资质审核参照银行审核标准的原则,采取简易流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予以担保。

(四)贷款发放

一类贷款经市融担公司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类贷款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自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之日起满12个月未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条件按重新认定时情况核定。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管理体系,根据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首期放贷总额度为3000万元,后期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补充扩大。

第十六条 一类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免除反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办银行、市融担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七条 一类贷款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融担公司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

一类贷款出现逾期或资产形态出现不良,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市融担公司通知该项目逾期欠息等情况,并积极催收。经办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后,市融担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含约定贷款期限内发生的未获清偿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的80%。

第十八条 市融担公司承担的担保代偿率上限为5%,以市融担公司为核算单位,按月累计核算。达到或超过代偿率上限的,市融担公司暂停代偿,待担保代偿率低于上限后恢复代偿。

担保代偿率: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累计年化贷款本金×80%)。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贷款天数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计算。

第十九条 市融担公司履行风险责任后,市融担公司、经办银行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收回的贷款,由市融担公司和经办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规程,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财政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给予贷款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200BP);其他人员,在贷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二)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在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到期续贷无需再次资格认定,续贷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本息还款时间具体以贷款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贴息一般以1年(即12个月计算)进行申请,期满即止。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四)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赛事、评选活动中获奖的项目;

2.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5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3.小微企业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申请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条件按初次认定时情况核定。

第二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本息后12个月内,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申请贷款贴息,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融担公司为重点人群提供的一类贷款担保,担保费为贷款总额的1%/年,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切实履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审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贴息、补助等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对担保公司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核查,并纳入相应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市融担公司负责承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达成创业担保贷款专项产品的签约合作,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合理设计业务流程;按规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开展追偿;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保费补贴申请。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配置服务专员,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资格认定、贴息申领代跑代办服务;及时向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莲都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财政贴息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其中市直创业主体贴息资金在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保费补贴在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6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丽水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丽银发〔2016〕110号)、《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莲都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丽银办〔2017〕49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