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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1-30032 文号 丽人社〔2021〕30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0 10: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为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办理程序、贷款担保及管理、财政扶持、部门职责等事项,研究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贷款条件和用途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2)在市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3年内且正常经营;

(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二类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到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及以上);

(2)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1.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2.利率和期限。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对象,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明确贷款办理程序

按照资格审查、贷款办理、担保办理、贷款发放流程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并明确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明确贷款担保及管理

一类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管理体系,一类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免除反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办银行、市融担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担保与反担保。

(五)明确财政扶持

1.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200BP);其他人员,在贷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2.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在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BP)。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一般以1年(即12个月计算)进行申请,期满即止。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4.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三、有关说明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6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丽水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丽银发〔2016〕110号)、《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莲都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丽银办〔2017〕49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