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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1-31515 | 文号 | 丽市监〔2021〕4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队)各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方便办案单位用章提升执法效率工作需要,启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3)”。
用章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章,统一使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其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移送函、询问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统一使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印章编号分配:丽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1号章;莲都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2号章;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3号章。
(三)各单位要健全制度,落实专人对印章的管理。
(四)其它有关行政处罚专用章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本文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样式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市监〔2021〕42号关于启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