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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1-31517 | 文号 | 丽市监〔2021〕42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方便办案单位用章提升执法效率工作需要,启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启用的专用章名称为:“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3)”。
(二)明确了行政处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及单位。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其它文书包括但不限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移送函、询问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统一使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印章编号分配:1号综合行政执法队;2号莲都区综合行政执法队;3号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解读时间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