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1-31599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1〕4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本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试行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我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按试行价格执行。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29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