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1-31609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1〕47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为了响应我省“医学高峰”建设工作,推进我市新型医疗技术应用推广,有效满足就医群众对于新型医疗技术、服务的需求,并合理保障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我局拟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
三、基本内容
(一)公布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
本次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共77项(详见附件)。
(二)实施范围
我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按试行价格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四)情况说明
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五)注意事项
1.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要求。
2.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