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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1-31609 文号 丽医保发〔2021〕4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5 18: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为了响应我省“医学高峰”建设工作,推进我市新型医疗技术应用推广,有效满足就医群众对于新型医疗技术、服务的需求,并合理保障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我局拟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

三、基本内容

(一)公布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

本次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共77项(详见附件)。

(二)实施范围

我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按试行价格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四)情况说明

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五)注意事项

1.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要求。

2.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