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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1-32805 文号 丽环发〔2021〕2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8-0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5-2021-0002
关于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18 10: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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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攻坚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213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以改革推动便民惠民,决定在我市实施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年限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龄(车龄以车辆初次登记之日开始计,下同)不超过10年且在我市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浙K号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免环保上线检验。

二、通告施行前已进行排放检验未合格的,也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环保上线检验,

、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如在上一个检验周期内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的,仍需按现有规定参加环保上线检验。

、车龄超过10年(含)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定期检验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环保上线检验的车辆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本通告自2021910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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