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1-32805 | 文号 | 丽环发〔2021〕2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5-2021-0002 |
按照全省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攻坚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21〕3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以改革推动便民惠民,决定在我市实施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于环保上线检验年限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龄(车龄以车辆初次登记之日开始计,下同)不超过10年且在我市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浙K号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二、通告施行前已进行排放检验且未合格的,也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环保上线检验,
三、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如在上一个检验周期内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的,仍需按现有规定参加环保上线检验。
四、车龄超过10年(含)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定期检验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五、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的车辆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本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