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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3696 文号 丽政发〔2021〕20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15: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2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三十五)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丽水市区(含市直、丽水开发区和莲都区,下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中第十四至十九条及三十四条适用丽水市区全部企业(含一、二、三产企业),其他条款除已明确外,适用对象为丽水市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倍增行动方案(2020—2025年)》(丽委办发〔2020〕17号),集成政策资源,加快我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半导体、精密制造、健康医药、时尚产业、数字经济及各地主导产业企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二)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市内产业化的品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每个品种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由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市内产业化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和二类及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着力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五)深入实施“雏鹰行动”。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大力培育单项冠军,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本政策出台前已评定的省隐形冠军企业且通过复审的,给予3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40 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对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雄鹰行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一流企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1号)等文件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七)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具体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九条意见》(丽政办发〔2020〕62号)等政策。

(八)深入实施“放水养鱼”行动。对遴选列入全省“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不超过3%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九)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产业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具体执行《丽水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发改招商〔2020〕253号)等政策。

三、着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十)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具体执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等扶持政策。

(十一)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列入各地经信部门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的企业,按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品牌标准竞争力。具体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等扶持政策。

(十四)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发展工业设计。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分行业基地(或专业基地),对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开展的工业设计大赛、设计对接、宣传培训、展览展示等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支出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举办的工业设计领域重大活动、论坛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着力推动企业数字赋能

(十六)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一个年度内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12%、15%、18%。

对列入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

本条政策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数字化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市开展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方案的服务商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行业(区域)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的(单家企业服务费认定限额6万元),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50%的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九)实施市级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对列入示范项目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含研发人力成本)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已享受阶梯式补助政策的补足差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五、着力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二十)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实《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 号),对新成立的数字经济上市公司总部(境外上市市值不低于10亿美元)、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总部,可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数字经济企业自成立起三年内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准独角兽、独角兽国家级权威榜单前百强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补差额)。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进档补差额)。列入国家鼓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对数字经济企业持股平台,按地方综合贡献分次分档给予不超过90%的奖励;在国(境)内外上市减持的,按地方综合贡献95%予以奖励。

(二十三)对省级以上数字经济项目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数字经济类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创新载体、标准、奖项等,给予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总额的1:1配套奖励,其中省级、国家级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

六、着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二十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经市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省市另有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工业设计企业享受此条政策。

(二十五)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具体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等扶持政策。

(二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等扶持政策。

七、着力推进绿色制造

(二十七)支持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省级20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八)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该拆除设备原购置价款10%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九)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首次通过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三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激励约束。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号),实施差别化要素激励约束机制。对获评省级制造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生态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重点行业领跑者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十一)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于绩效(星级)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十二)支持企业租赁厂房。对“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规上企业,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的30%和20%给予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十三)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省市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5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三十四)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企业大学(学院)”,经属地经信部门认定给予费用1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三十五)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丽水市区(含市直、丽水开发区和莲都区,下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中第十四至十九条及三十四条适用丽水市区全部企业(含一、二、三产企业),其他条款除已明确外,适用对象为丽水市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三十六)兑现规定。本意见第30条“亩均效益”领跑者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除“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及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奖补外,已享受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 类企业享受财政奖补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不超过原条款限高标准),D 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

(三十七)其他。本意见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55号)、《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丽政发〔2014〕2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办抄〔2018〕32号)、《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经信〔2017〕7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享受总部型企业、总部经济等政策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按丽政发〔2016〕55号文件立项但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至结束,已申报其他政策条款,符合兑现条件的,予以兑现。《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8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6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办发〔2018〕78号)等文件中涉及资金奖补政策部分,与本意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政策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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