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1-33382 | 文号 | 丽建发〔2021〕77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为及时清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建〔2019〕10号)规定以及《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烦企扰民”规定清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丽司〔2021〕7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21〕1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部署,特开展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21年8月31日之前的以丽水市建设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建〔2019〕10号)。
三、清理情况
对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重点对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配套、不衔接的规定逐项研究,提出清理建议,对制发5年以上或者标注“试行”“暂行”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展开排查清理。
本次清理结果为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6件,拟修改但保留使用8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已废止或已失效15件。
四、施行时间
该文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文件,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及执行,故该文件自印发之日即2021年9月3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联系处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处;咨询电话:0578-210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