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00L/2018-31654 | 文号 | 丽交〔2018〕95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人力社保局: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水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修订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市公路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的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市港航局具体负责市本级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管理,及时查处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分账管理及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列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账户应在预付款拨付前开设,并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对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委托施工单位统一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月足额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或比例,以及拨付方式等予以约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及合同等管理,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并对施工单位每月提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时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致使拖欠工资的,依据相关法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建设及施工单位应主动提供备查。
第十二条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信用动态管理,按季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对其季度或年度信用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督导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工资存款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书面通报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的欠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审查。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为名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主动提供《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工期(月)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正式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时间进度=已完成工期(月)÷合同工期(月)
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
第六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七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4)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包单位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
第十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应主动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5)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6)。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7),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五章 专户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管理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专户设立银行应于下一季度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及《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辖区内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四条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并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银行需经丽水市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对开户银行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由人民银行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同时不再作为总包单位设立工资专户的备选银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5.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7.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8.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合同段农民工工资 专户,用于 ××项目××合同段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对账单报甲、乙方备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专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甲方或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抄送辖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 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设立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 ,账号为 。
特此证明。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所在班组 | 当月支付 金额 | 累计支付 金额 | 银行卡号 |
班组工长: (签字)
|
劳务(专业) 分包企业: (签章)
| 总包单位: (签章) | 建设单位: (签章) |
第 页,共 页
附件5
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
公 示 表
(总包单位盖章)
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所在班组 | 工资金额 | 本人签名 | 联系方式 | 银行卡号 |
第 页,共 页
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个人的工资卡;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项目经理室门外、工地食堂和生活区等至少三处显目位置;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6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由 公司承建的 工程于 年 月 日竣工验收,工程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疑异,请在10日内,拨打监督电话:
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 账户,账号为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盖章)
总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公路水运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
统 计 表
(总包单位盖章)
工程基本情况 | |||||||||||||||||||||
工程名称 | 所属区域 | ||||||||||||||||||||
合同工期 | 建设规模 | 平米 | 合同造价 | 万元 |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业主代表及电话 | ||||||||||||||||||||
总包单位 | 项目经理及电话 | ||||||||||||||||||||
监理企业 | 总监及电话 | ||||||||||||||||||||
本工程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年份: 年,货币单位: 万元) | |||||||||||||||||||||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拨付状态 | |||||||||||||||||||||
本工程专户资金拨付情况(月份: ) | |||||||||||||||||||||
开工日期 | |||||||||||||||||||||
当月专户到账金额 | (万元) | 专户累计到账金额 | (万元) | ||||||||||||||||||
当月专户拨付金额 | (万元) | 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 (万元) | ||||||||||||||||||
专户余额 | (万元) | 当月工资发放人数 | (人) | ||||||||||||||||||
备注 |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二份在下一季度5日前上报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