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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21-33358 文号 丽交〔2018〕95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3 15: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原文链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规范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施工,确保社会稳定,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起草了《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务院、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侵害了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7年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34号),2017年12月15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19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加大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我市交通建设领域《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34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19号);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2015〕232号)。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月15日,按照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由我局负责起草该规范性文件。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2018年2月23日完成初稿的起草。2018年2月28日,在全市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青田县港航局、市公路局、市港航局分管领导、建管科长及有关工程建设指挥部分管领导等对该文件初稿进行讨论;2018年5月4日,在全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专题会议上再次进行了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局法制处进行审查,同时撰写《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征集到4条意见,采纳3条,未采纳1条。

1.《暂行办法》原第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部分单位认为设立备案权力事项不妥,建议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管理,为此该条改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建设及施工单位应主动提供备查”。

2. 《暂行办法》原第八条要求监理单位每月审核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部分单位认为从监理单位职责,以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看,该条款中的监理单位报告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从监理职责出发,加强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及合同等管理,及时审核并签发中期计量支付,保障工程款的及时计量支付。为此该条款改委“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及合同等管理,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并对施工单位每月提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时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核”。

3. 《暂行办法》原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对主要负责人约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部分单位认为交通大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为国企或临时成立的指挥部,对其依法限制市场准入等不妥,也没必要。我们认为交通项目不全是政府投资,建设单位也可能由社会法人承担,另从加强市场管理角度出发,也应进行限制和处罚。为此该建议不予吸收。

4.《实施细则》中原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正式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部分单位提出交通项目存在超工期情况比较普遍,工程进度慢的时候,按月平均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可能会造成资金积压,进度快的时候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不够支付民工工资,不利于项目推进。为此该条款增加“工程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内容。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暂行办法》内容共16条,从明确范围及监管职责、完善制度保障及监管机制等三方面进行起草。

(一)明确范围及监管职责

该部分涉及第1-3条。第1-2条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3条明确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并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管局属单位职责。

(二)完善制度保障

该部分涉及第4-7条:主要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工资性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人工费进行分账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要求监理单位加快工程中期计量支付的审核,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完善监管机制

该部分涉及第8-15条:主要是完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一是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除责令改正,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采取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等措施。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二是强化行业管理,对交通主管部门强化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将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施工许可、信用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对其季度或年度信用按规定予以扣分。三是强化部门联动,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主要是建立交通、人力社保部门在制度建设及监督检查方面的联动机制,并对违法案件建立案件交办机制和欠薪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由专用账户设立、专户资金支付、专户资金使用、专户资金公示及专户监管等五部分共15条组成。

第一部分 专用账户设立,从开设专用账户、签订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委托支付协议,以及在办理施工许可等时要求建设单位对上述内容主动提供备查,确保分账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部 专户资金支付,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进行规定,与省有关要求相一致,同时考虑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较大差距可能,提出工程实际进度明显低于或高于时间进度时,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规定。

第三部分 专户资金使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工资清单审核、工资支付银行打卡等制度,明确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并要求总包单位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以加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第四部分 专户资金公示,建立工资发放、完工无拖欠的公示和账户撤销制度。

第五部分 专户监管,从交通、人力社保的行业管理角度,强化对分账管理制度的监管,采取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加强台账管理,专户设立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报表报送等相关工作。

总体来说,该《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中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过程的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承担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发放,避免出现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切实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市局建管处,吴俊杰

咨询方式:0578-2655001.

2018年6月4日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