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局负责牵头起草了《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25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月25日前反馈至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季先生,联系电话:0578-2668063)
《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10日
附件: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区、开发区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范围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
二、严格临时用地市级审批办理要求
各地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和上报市级审批时,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各项要求,切实做到从严受理、严格审查,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一)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搅拌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使用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除地质勘查、地下管线埋设、抢险救灾等需要使用临时用地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经论证临时用地选址超出建设项目周边5公里均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方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其他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水田。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已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的,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并应积极争取提前退出并复垦到位。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使用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除符合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应急抢险救援、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情形确需使用临时用地外,其他项目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五)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六)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未依法处置到位的,不得受理临时用地使用申请;
(七)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不得受理临时用地使用申请。
(八)从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超过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上报临时用地审批。
三、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材料报送要求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临时用地审批报告时,应包括下列相关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及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
(五)土地权属材料;
(六)勘测定界报告(附:大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分别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的用地区位图;涉及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应注明涉及生态红线范围);
(七)地块最新的卫星遥感图、现场照片(含一张远景图、三张近景图,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
(八)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表;
(九)临时用地选址论证意见(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项目);
(十)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要求批准临时用地使用的报告(包括是否存在信访问题,是否涉及生态红线,存在未批先用的已经处置到位,土地复垦责任落实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涉及的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意见及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材料等。
四、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相关工作职责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使用申请,并对上报市级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审查负具体责任,负责审批材料审核报送、临时用地批后具体监管、临时用地表土剥离和恢复责任落实、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各地上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时,采取市局相关处室联审,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市局主要领导审批方式。市局相关处室职责具体如下:
(一)权益与利用处:主要负责对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审批时限进行审核,开展现场踏勘;负责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台账,根据审批情况出具《临时用地审批意见书》;牵头开展对各县(市、区)临时用地使用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土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处:主要负责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项目选址、表土剥离和土地复垦要求落实情况等涉及耕地保护事项进行审核,开展现场踏勘。
(三)其他相关处室:空间规划处参与涉及生态红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查;行政执法队参与涉及未批先用处置地块的临时用地审查,并负责审核临时用地违法问题查处等工作。
(四)莲都区、市开发区事权行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相关事项由莲都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具体实施,经事权单位审批后,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审批章。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经市级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公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当将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并做好日常监管,防止“批建不符、少批多占”等问题发生,并及时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做好表土剥离存放及复垦回填等工作。
(二)本通知所涉临时用地市级审批管理有关事项为过渡期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上级审批监管系统尚未建成之前,各县(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公文办公系统行文上报审批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项目审批表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 月 日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项目审批表
审批编号:丽涉耕临字(2022)第号
上报单位 | ||||||
项目名称 | ||||||
用地单位 | ||||||
土地坐落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地类 权 属 | 合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平方米) | ||||||
(一)农用地 | ||||||
其中 | 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林地 | ||||||
园地 | ||||||
其他农用地 | ||||||
(二)建设用地 | ||||||
(三)未利用地 | ||||||
使用用途 | 使用年限 | |||||
国土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处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相关处室审核意见(涉及生态红线或未批先用处置) | 签字: 年 月 日 | |||||
权益与利用处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