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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时间:2022-02-14 11:25 来源: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意见征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月4日——1月17日征求意见稿在浙政钉“丽水市土地利用工作群”全文公布,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10日——1月25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反馈单位为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研究,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条建议被部分采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单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将“从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超过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上报临时用地审批。”改为“从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审批的临时用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上报临时用地审批。”


未采纳

目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前审批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将第二大点第三款改为:“经论证临时用地选址超出建设项目周边5公里均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方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其他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部分采纳

经研究讨论部分采纳建议。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将第三大点第十一款改为:“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临时用地审批申报表(建立科室联合审查机制,以设定表格形式明确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含信访、生态红线、城乡规划符合情况、未批先建处置情况、土地复垦责任落实情况等)。”



部分采纳

经研究讨论部分采纳建议。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将第三大点第十一款改为:“需要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涉及的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意见及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城乡规划区范围外的规划审查意见等。



部分采纳

经研究讨论部分采纳建议。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在第四大点:“原规定为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查相关职责......”增加内容:“1.用途管制处负责对临时用地选址以及地上建构物布局的审查。2.行政执法队负责对临时用地未批先建行为的审查、负责临时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各县属地自然资源所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临时用地的违法行为并上报县行政执法队。”



部分采纳

经研究讨论部分采纳建议。

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在职责分工中,增加批后监管工作,并将批后监管职责放到基层所。


未采纳

省级关于临时用地政策对该项工作已有规定,且该项工作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