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22-00592 | 文号 | 丽自然资规发〔2022〕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63-2022-0001 |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区、开发区分局:
经研究同意《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延长两年,即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8日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2号)精神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合并办理事项,整合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等措施,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论证、同步审批,切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提升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效率。
(二)适用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2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合并办理。
(三)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涉及新增用地,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权已经委托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或者按照《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不含审批权限下放事项)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开展实质性审查,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通过,或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审批权限下放事项,用地预审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按照确定的层级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以及跨县域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项目位于市辖莲都区、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按照事权委托有关规定办理。
3、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项目位于县(市)范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相关附图附件,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特殊情况
(1)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位于莲都区、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按照事权委托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机构未合并的,申报前应报经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事项审核同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机构已合并的,开展本单位内部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不再单独设置“涉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统一归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要求执行。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同时符合《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要求。
(2)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机构未合并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机构已合并的,开展本单位内部审核后方可办理。
其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前应先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涉及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前应先报经省林业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3)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只审查规划选址情况;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审批,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审查通过后,均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已获得选址意见书但尚未获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只需提交用地预审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结后收回原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用地预审意见在有效期内的,选址意见书延续次数未超过2次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只需提交选址意见书延期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结后收回原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与原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一致。
(四)技术论证工作
需要对事关重大城乡空间布局建设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即“多评合一”论证报告。
技术论证工作由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论证。
(五)审批方式
1、整合申报材料。按照一个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要求,整合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两项审查事项组合为一套材料,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接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统一录入。
2、优化内部流程。准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申请,审查事项涉及内部不同内设机构的,应根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承办处(科)室报请研究后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规范统一出件。经审核,准予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由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统一出件,一同送达。
(六)其他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正本编号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规则执行;附件记载的建设用地要求包括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方面内容,可以明确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据法定规划明确规划设计条件;附图以经脱密处理的数字线划地形图为底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线性工程可分幅出图,附图中应标明界址点坐标。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逾期重新办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个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合并”的总体要求,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高水平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创造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便民利企的营商服务环境。
(二)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建设单位申请需要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三)分类办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联办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经批准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具体举措
1、整合申报材料。按照一个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要求,整合优化申请表,将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整合为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细化办理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实行“统一收件、受办分离、内部分办、集中出件”制度。具备同时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办结、一次性出件;不具备同时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不予受理许可申请。
3、规范统一出件。经审核,准予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由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统一出件,一同送达。
三、分类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工作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和规模大小等,分类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高水平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创造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便民利企的营商服务环境。
(二)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分类办理
1、合并审查:政府投资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鼓励市、县(市)发改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并按规定公示后,直接核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条件的给予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企业投资类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并按规定公示后,直接核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条件的给予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可自主选择以建筑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进行申请,同时对建筑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的规划和规范符合性进行承诺。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申请,压缩审批时间。
2、免于审查:“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工程项目以及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且建筑物位置不临城市主、次干道及景观敏感区,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丽政办发(2020)3号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八条明确的相关内容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强化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一)适用情形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规定实施规划跟踪管理。规划跟踪管理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批后抄告、规划验线管理、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竣工规划核实(含用地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二)总体要求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时,一并出具规划许可公告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根据通知书和《丽水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共牌制作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立期限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为止。
2、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绘应当执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2018)和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内容抄告执法部门,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跟踪管理,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1、验线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完成施工放样后,施工至±0.00设计标高应及时申请验线,主要对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距离、建筑中轴线位置等进行核验。
(2)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验线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人现场确认。经验线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明。经验线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应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2、跟踪监测
(1)为加强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规划跟踪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规划许可批后跟踪监测工作,具体跟踪监测要求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合同签订时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2)监测过程中发现不按图施工或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及时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函告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继续建设。
(3)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
3、验收管理
(1) 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验收“二合一”办理。优化一个办理流程,整合一张申请表单,统一申报材料,同步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入口提交,按照全市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上传申报材料。
将原审批结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整合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意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的竣工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2)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2018)出具竣工测绘报告成果。
(3)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用地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安排建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4)建设单位在提交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前,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真实反映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
(5)验收过程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复核;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6)建筑面积误差和建筑高度误差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意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有日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意见。
(7)严格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成果报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意见。
4、其他规定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情形的,应将违法建设情形抄告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2)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之前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办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1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表 | 申报者提交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报省项目需提供) | 申报者提交 |
3 |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赋码信息、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
4 | 建设项目拟选址红线界限图(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 申报者提交 |
5 | 标明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总图(含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总图,空间管制规划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内部共享 |
6 | 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 申报者提交 |
7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
8 |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报省项目需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申报者提交或数据共享 |
9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数据共享 |
10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初审意见(县级上报时提供) | 内部共享 |
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mail地质 | 手机号码 |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统一代码 | 行业分类 | ||||||||||||
项目批准机关 | 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 项目批准 文号 | |||||||||||
项目拟投资规模(亿元) | 建设规模 | ||||||||||||
项目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区域、省级规划) | 选址论证 | ||||||||||||
项目类型 | |||||||||||||
选址和用地意向 | 项目拟建地址 | ||||||||||||
四至范围 | |||||||||||||
地形图编号 | |||||||||||||
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公顷) | 总规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围填海 | ||||||||
合计 |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 ||||||||||||
备注 | |||||||||||||
申请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以及办理指南所告知的相关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表附送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联合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者提供 |
3 | 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附红线图)) | 内部共享 |
4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外部共享 |
5 | 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集体所有土地项目提供) | 申请者提供 |
6 | 用地红线图7份(1:500或1:1000总平面布置图,含电子文件) | 申请者提供 |
7 | 压覆矿、地质灾害文件 | 内部共享 |
8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 | 申请者提供 |
9 | 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外部共享 |
10 |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 申请者提供 |
11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会审意见(协议出让时提供) | 内部共享 |
12 | 农转用资料及实施到位的证明;存量建设用地资料及补偿到位的资料 | 内外部共享 |
13 | 涉及违法用地补办的提供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 | 内外部共享 |
14 | 涉及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纳入数据库和专项规划、经政府批复的再开发地块改造方案 | 内部共享 |
15 | 涉及环保、水利、农林(林地审核意见)等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 外部共享 |
16 | 实地踏勘表 | 内外部共享 |
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
项目投资代码 |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 |||||
项目类型 | ||||||
建设工期 | 建设规模 | |||||
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
分期建设 | 容积率 | |||||
土地取得方式 | ||||||
备注 | ||||||
申请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以及办理指南所告知的相关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表附送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1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用地验收申请表 | 申请者提供 |
2 | 单位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个人申请) | 申请者提供或数据共享 |
3 |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 申请者提供 |
4 | 建设工程实测土地、房产、规划综合报告及图件(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成果提交内容要求的测绘成果,其中包含规划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施工单位绘制盖章,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建筑竣工图(含竣工规划平面图) | 申请者提供 |
5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申请者提供或数据共享 |
6 | 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缴纳凭证 | 数据共享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用地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位置 | ||
项目投资代码 |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 |||
土地取得方式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开竣工时间要求 |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 |||
项目类型 | ||||
竣工情况 | 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
建设规模 | 计容建筑面积(按不同用途按实填写) | |||
不计容建筑面积(按不同用途按实填写) | ||||
测绘报告编号 | ||||
自查情况 | (可以另附自查报告) | |||
申请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以及办理指南所告知的相关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表附送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