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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22-00594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长《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9 15: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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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厅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和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局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部署,2020年12月制定了《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现即将到期。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需要延长《细则》文件有效期。

二、主要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2号),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1.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两项审查事项组合为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件。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多审合一改革要求和用地审批权下放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其中明确了选址涉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报经林业主管部门专项审查同意。

明确了将进行一次性技术论证工作,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即“多评合一”论证报告。

2.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两项审查事项组合为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件。

3.分类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现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明确了不需要进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情形;明确了建设单位承诺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可以根据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强化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验收“二合一”办理。将原审批结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整合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两项审查事项组合为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件。

为加强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规划跟踪管理,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规划许可批后跟踪监测工作。

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竣工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申请时间为时点。

5.适用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2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合并办理。

6.注意事项

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涉及新增用地,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四、实施期限

《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现延长有效期两年,即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刘振海

电话:0571-266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