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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1-07 14:35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保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做好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工作,现就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起,按照“管理服务一体”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工作要求,全市按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工作。按照省医保局制定的准入细则,各县(市、区)医保局在市局统一规定下,指导经办机构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确定和协议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医保局《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开展评估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协议文本,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按职责落实好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相关工作。经办机构确定后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应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三、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时,要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和医药机构合理发展需要。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总量规划由市局另行部署明确。

四、医保经办机构要健全工作对接机制,按照“智慧医保”推进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线上和线下办理渠道。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诚信记分管理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服务评价,实行“有进有出”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docx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