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88号)等,经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我局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审核,现决定拨付雷秀华等5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739.30元,救助对象、金额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请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将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附件:丽水市南明山街道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个人发放表(12月)
附件:丽水市南明山街道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个人发放表(12月).xlsx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