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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2-36638 文号 丽农发〔2022〕56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5-2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5-2022-0004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丽水市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17: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丽水市食品生产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7日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丽水山耕”授权产品基地生产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丽水山耕”品牌核心基地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以下简称:核心基地),以围绕“丽水山耕”品牌建设,突出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高标准引领的绿色优质农业基地为目标。

第三条  核心基地以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会员单位为对象,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认定不多于20个,同一主体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条  核心基地的认定和奖励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和推荐,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负责审核协会会员及授权产品资质。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7月初开始申报、认定上一年度的核心基地。

二、申报标准

第六条  核心基地分为种养基地及加工基地,实行年度申报创建制,主要标准如下(详见附件1)。

(一)主体标准

1.品牌授权:申报基地的主营产品(产值或面积达到基地整体60%以上)需获得“丽水山耕”品牌授权。

2.主体规模:

(1)种养基地规模。原则上总资产规模5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加工基地规模。原则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3.主体资质:依据《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基地标准

1.种养基地标准。需达到“五化”标准,包括规模化、特色化、标准化、设施化及精准化。

2.加工基地标准。需具备相关资质,并具备一定科技研发能力。

三、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主体对照标准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3家,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表;

2.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

3.市生态农业协会会员证书及“丽水山耕”品牌授权产品证书;

4.主体承诺书;

5.主体规模证明材料,包括基地面积、带动农户增收情况、全年销售额及土地流转或租赁合同等;

6.主体研发投入报表证明材料;

7.主体基地自动化设施设备清单;

8.其他佐证材料。

前5项为必备材料,其余可根据主体情况据实出具。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均需加盖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第八条  市生态农业协会对会员资格以及品牌授权产品资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主体陈述对核心基地申报主体开展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打分。

四、奖励政策

第十条  核心基地认定实行100分制,认定总分达85分以上的,按认定数量,依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20名。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第十二条  每个核心基地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核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确保认定成效得到持续巩固。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标准

2.“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表

3. 主体承诺书

4.“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评定细则表(种养基地)

5.“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评定细则表(加工基地)


附件1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标准


一、主体标准

(一)品牌授权:申报基地的主营产品(产值或面积达到基地整体60%以上)需获得“丽水山耕”品牌授权。

(二)主体规模:

1.种养基地规模。原则上总资产规模5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加工基地规模。原则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三)主体资质:依据《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基地标准

(一)种养基地标准

1.规模化

(1)种植地域相对集中200亩及以上,并辐射带动周边基地1000亩及以上。

(2)养殖区域50亩及以上或存栏产值500万元及以上。

(3)食用菌栽培面积30亩以上或30万袋(段、瓶)以上。

2.特色化

(1)当地的特色品种或引进的优势品种。

(2)具有当地特色的种植或养殖方式。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授权基地优先。

(4)产品登录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基地优先。

3.标准化

(1)基地产品年度抽检均合格。

(2)基地产品信息录入“浙食链·丽水山耕”溯源平台,并实现持续挂码与贴码。

(3)基地产品获得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优先。

(4)获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B档以上的基地优先。

(5)基地主体纳入“浙农优品”数字化平台监管,实现农事操作数字化记录。

(6)获得国家、省、市基地荣誉优先。

4.设施化

(1)具备基本的水电路网设施。

(2)具备覆盖50%及以上作物面积的自动化设施设备,包括温室(大棚)、电动卷门、排风机、灌溉系统等。

(3)具备农产品前处理农用房及独立仓储空间。

(4)自建产品运输物流或与大型第三方物流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

(5)具备自主研发或购置智能化、数字化农业设施设备的基地优先。

5.精准化

(1)基地产品外包装应挖掘地域文化资源,突出产品自身文化特色。

(2)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模式与订单。

(3)基地产品进入“丽水山耕”统一供应链,且配合程度高的优先。

(4)基地产品实现农、文、工旅或与“丽水山居”钻级民宿合作销售优先。

(5)国家省市科研院校科技特派员定点服务基地优先。

(二)加工基地标准

1.具有独立厂房设施设备,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2.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3.符合“丽水山耕”加工产品标准。

4.主体需纳入市场监管局“阳光工厂”体系。

5.产品信息录入“浙食链·丽水山耕”平台,并实现持续挂码与贴码。

6.重视科技投入,年度内与科研院校签订科技项目,形成固定科研合作优先。

7.取得体系认证优先,包括ISO9001认证、HACCP认证及国内外互认体系认证等。

8.产品进入“丽水山耕”统一供应链系统,且配合程度高的优先。


附件2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表


主体基本信息(必填)

申报主体


申报基

地名称


法人代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联络人姓名


联系电话


基地位置


基地示意图


基地规模

(种养主体写明亩数,加工主体写明产值与厂区面积)

基地照片

或图片


基地主营

产品

(1.产值或面积达到60%以上产品;2.丽水山耕授权产品)

基地经济效益

(基地产品年销售额)

基地社会效益


(带动农户致富增收情况)


基地信息(种养主体填写,带*号必填)

规模化*

种植地域相对集中      亩,辐射带动周边基地        亩或

养殖区域           亩或存栏产值        万元。

食用菌栽培面积      亩以上或      万袋(段、瓶)以上。

特色化*

¨特色品种             ¨优势品种              

¨特色种养方式                ¨特色养殖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授权基地 ¨名特优新农产品

标准化

*(“浙食链·丽水山耕”溯源平台”赋码二维码张贴处并提交印制包装照片)

¨基地产品获得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获得其他国际认证

基地获得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  ¨A ¨B ¨C ¨D

¨基地主体纳入“浙农优品”数字化平台监管

¨获得国家级基地荣誉 ¨获得省级基地荣誉 ¨获得市级基地荣誉

设施化

*基地基本的水电网设施、基地前处理农用房照片(附件打印)

*(1.提供覆盖50%以上面积的自动化设施设备清单;2.自采物流设备清单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同)

自主研发或购置智能化、数字化农业设施设备合同及清单

精准化

*1.产品外包装样品;2.销售模式描述或销售订单合同(附件打印)

*产品销售区域                  主要渠道                            

¨产品进入“丽水山耕”统一供应链

产品名称                ,销售额               

¨基地产品实现农旅、工旅或与“丽水山居”钻级民宿合作销售,

合作点               个

¨国家级科研院校科技特派员定点服务基地¨省级科研院校科技特派员定点服务基地¨市级科研院校科技特派员定点服务基地市

基地信息(加工主体填写,带*号必填)

主体资质*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号                                        

纳入市场监管局“阳光工厂”体系     是¨       否¨

农产品

溯源

*(“浙食链·丽水山耕”溯源平台”赋码二维码张贴处并提交印制包装照片)

基地科技投入

¨年度内与科研院校签订         项科技项目,形成固定科研合作(提交合同复印件)

体系认证

¨ISO9001认证  ¨HACCP认证  ¨国内外互认体系认证¨其他认证            

渠道建设

¨产品进入“丽水山耕”统一供应链

产品名称                ,销售额               

申报主体

声明

此次申报“丽水山耕”核心基地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

推荐理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生态农业协会初审意见

初审结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主体承诺书


本单位                                                           (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                        。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经营,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4.本单位及法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执行肥药定额施用制度,不过量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不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不销售、使用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

6.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3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评定细则表(种养基地)

项目

序号

评   审  内  容

评价标准

分值

种养基地评审总分(基础分70分,加分项最高30分)

主体标准

品牌授权

1.1.1

申报基地主营产品(产值或面积达到基地整体60%以上),需取得“丽水山耕”品牌产品授权

达到即得分

10分

主体规模

1.2.1

原则上总资产规模500万元及以上

达到即得分

2.5分

1.2.2

原则上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

达到即得分

2.5分

主体资质

1.3

依据《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参评

15分

基地标准

2.1

种植地域相对集中200亩及以上,并辐射带动周边基地1000亩及以上。

达到其中一项即得分

5分

2.2

养殖区域50亩及以上或存栏产值500万元及以上。

2.3

食用菌栽培面积30亩以上或30万袋(段、瓶)以上。



3.1

当地特色品种或引进的优势品种

具备即得分

2.5分

3.2

具有当地特色的种植或养殖方式

具备即得分

2.5分

3.3

若基地被纳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授权基地

加分项

3分

3.4

产品登录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基地优先

加分项

2分

4.1

基地产品年度抽检均合格。

若出现一次不合格,即不得分

5分

4.2

基地产品信息录入“浙食链·丽水山耕”溯源平台,并实现持续挂码与贴码。 

仅实现局部挂码不得分,日常抽查过程中存在未赋码情况,不得参评。


10分

4.3

基地产品获得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优先。

加分项

2分

4.4

获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基地

加分项,C档加1分,B档加2分,A档加3分。

3分

4.5

基地主体纳入“浙农优品”数字化平台监管,实现农事操作数字化记录。

加分项

3分

4.6

获得国家省市基地荣誉优先。

加分项。国家级加2分,省级1分。

2分

5.1

具备基本的水电路网设施。

具备即得分

3分

5.2

具备覆盖基地50%及以上作物面积的自动化设施设备,包括温室(大棚)、电动卷门、排风机、灌溉系统等。

覆盖50%(含)作物面积得3分,50%-80%(含)作物面积得4分,80%及以上得5分

5分

5.3

具备农产品前处理农用房及独立仓储空间

具备即得分

2分

5.4

自建产品运输物流或与大型第三方物流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

具备即得分

2分

5.5

具备自主研发或购置智能化、数字化农业设施设备。

加分项。具备即得分

3分

6.1

基地产品外包装应挖掘地域文化资源,突出产品自身文化特色。

获得近三年县级以上包装设计荣誉,即得分

3分

6.2

基地产品进入“丽水山耕”统一供应链,且配合程度高的

加分项。产品进入统一供应链得3分,产品销售额50万以下加1分,50万以上加2分,最高2分。

5分

6.3

基地产品实现农旅、工旅或与“丽水山居”钻级民宿合作销售

加分项。有合作即加2分,每增加1个点位加1分,最高加2分。

4分

6.4

国家省市科研院校科技特派员定点服务基地优先

加分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不重复计分。

3分


附件5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评定细则表

(加工基地)

项目

序号

评   审  内  容

评价标准

分值

加工基地评审总分(基础分共70分,加分项最高30分)

主体标准

品牌

授权

1.1

申报基地主营产品(产值或面积达到基地整体60%以上),需取得“丽水山耕”品牌产品授权

达到即得分

10分

主体

规模

1.2.1

原则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

达到即得分

2.5分

1.2.2

原则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达到即得分

2.5分

主体

资质

1.3

依据《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参评

15分

基地标准

1

1.1

具有一定规模的厂房设施设备,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等。

具备即得分

6分

2

2.1

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提供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占比3%以上,即得分

8分

3

3.1

符合“丽水山耕”加工产品标准

具备其中一项,即得3分

3分

4

4.1

纳入市场监管局“阳光工厂”体系

具备即得分

10分

5

5.1

基地产品年度抽检均合格。

若出现一次不合格,即不得分

3分

6

6.1

产品信息录入“浙食链·丽水山耕”平台,并实现持续挂码与贴码.

仅实现局部挂码不得分,日常抽查过程中存在未赋码情况,不得参评。

10分

7

7.1

重视科技投入,年度内与科研院校签订科技项目,形成固定科研合作。

加分项。具备即得3分,每增加1项科研项目合同,加2分,最高6分。

9分

8

8.1

取得体系认证,包括ISO9001认证、HACCP认证及国内外互认体系认证等

加分项。取得一项加5分,最高10分。

10分

9

9.1

产品进入“丽水山耕”统一供应链系统,且配合程度高的优先。

加分项。产品进入统一供应链得5分,统一供应链产品销售额50万(含)及以下加2分,每增加50万,加1分,最高加4分。

11分


“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宣传推广“丽水山耕”品牌建设,推进“丽水山耕”品牌营销体系建设,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丽水山耕”品牌建设,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供应链整合和政策支撑,切实提升“丽水山耕”产品市场营销能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 项目奖补对象为“丽水山耕”品牌渠道代理商。

第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7月初开始申报、认定上一年度的渠道代理商奖补事宜。

二、申报标准

第五条 渠道代理商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采购标准

1.申报主体须取得“丽水山耕”经销授权,经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认定或者与协会委托管理的相关机构签订“丽水山耕”经销授权协议。

2.申报主体须使用“丽水山耕”统一的供应链信息化系统(包括门店订货、收银等系统)。

3.申报主体在申报周期年度内需通过系统采购“丽水山耕”生态农产品(取得“丽水山耕”使用授权的产品)年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时凭实际“丽水山耕”产品采购合同、采购票据、“丽水山耕”供应链系统中的采购流水台账作为申报凭据。

(二)主体标准

申报主体须为合法经营主体,具备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申报时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

三、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报主体填写《“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资金申请表;

2.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

3.“丽水山耕”经销授权协议;

4.主体承诺书;

5.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审计报告;

6.其他佐证材料。

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第七条 市生态农业协会对代理资格、销售流水系统数据进行初审。

第八条 材料初审后,报送至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奖补资金。

四、奖励政策

第九条“丽水山耕”生态农产品年度采购额200万元以上的渠道代理商,给予采购额1%奖励,单个渠道代理商市财政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50万元。

第十条 如当年申报金额超过总补助额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奖补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资金申请表》

2.主体承诺书


附件1

“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资金申请表

申报主体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申报周期

年度

填报时间


年度采购额


申报补助额度


市生态农业协会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主体承诺书


本单位                                                           (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                        。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经营,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4.本单位及法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3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丽水市食品生产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加工规范生产,完善农业主体标准化的产品生产流程,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的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 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依法办证的角度,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主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推进农产品加工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由卖“原字号”向卖“制成品”转变。

第三条  以丽水市九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主体为申报对象,每年奖补主体不多于150家,超出数量的主体或漏报的主体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补充申报,同一主体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条  该办法的奖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主体申报和初审。

第五条  申报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7月初开始申报、奖补上一年度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业主体。

二、申报标准

第六条  奖补申请实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市内在申报实施期限内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

2.申报主体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未被纳入失信执行名单、主体未严重违法、主体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主体对照标准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及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奖补申请表(详见附表1);

2.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主体承诺书、资质情况证明。

四、奖励政策

第八条  经主体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市内在申报实施期限内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发文。

第九条  每家主体奖补1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企业前期设备投入和后期管理维护,确保成效得到持续巩固。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奖补申请表

2.主体承诺书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奖补申请表

申报主体


注册时间


属地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书编号


食品类别


主体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我单位保证以上记录(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意见

初审结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须知:1.申报主体需详细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奖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2.申报表和附件材料都需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资料未齐全则申报无效。


附件2

主体承诺书


本单位                                                           (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                        。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经营,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4.严格遵守行业规范,3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本单位及法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丽水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