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47295F/2023-44006 | 文号 | 丽应急〔2023〕5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0—2023—002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丽综法办〔2023〕26号),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汇总符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四张清单”(附件1-4)并予以在网站公示,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轻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33022500207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2 | 330225002073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 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已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能正常运转,但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3 | 33022500204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 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未按要求告知周边可能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或告知内容不符要求;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4 | 330225002046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部分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落实;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5 | 33022500204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6 | 330225025032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未检验、检测的装备个(台)数少于应检总数的1%;2.项目尚未投入生产或试生产;3.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7 | 330225025033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8 | 33022502503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设立的 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未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2.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附件2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2 | 330225002009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3 | 3302250020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4 | 3302250020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3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2 | 330225002009 |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3 | 3302250020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4 | 3302250020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4丽水市应急管理系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代码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相应法律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