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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36 文号 丽政办发〔2023〕75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3-0015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29 11: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挖掘和发挥我市美食资源优势,传承和弘扬丽水美食文化,提升丽水餐饮的美誉度、知名度、影响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餐饮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特色餐饮

(一)发展丽水菜系。挖掘丽水菜系文化,汇编丽水餐饮文化资料。依托“丽九味”,以道地药材为丽水菜系赋能挖潜。

(二)打造公共品牌。促进“丽水味道”“百县千碗”“啡藏丽水”“青田西餐”等融合发展,打造“味美浙江·处州万象宴”餐饮消费区域品牌。

(三)挖掘地方特色。推动各地围绕本地美食如缙云烧饼、遂昌风炉、景宁畲味、青田稻鱼宴、庆元菌菇宴、松阳茶叶宴等,深挖地方特色菜品潜力,逐步形成“一地一品牌”格局。

二、推动做优做强

(四)鼓励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餐饮企业,在5月底前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0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餐饮企业(含个体户),给予5万元奖励。

其中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营业额达到多档位的企业,按最高档位予以奖励)。

(五)培育重点餐饮主体。在库后次年起,餐饮企业(含个体户)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增量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连锁经营。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限上餐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年营业额达2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2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三、强化品牌引领

(七)推动创牌创优。定期开展丽水老字号评选,支持餐饮企业申报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八)支持等级评定。支持企业参与国家钻级酒家评审认定,获得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九)助推餐饮人才培养。加强餐饮行业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服务人才建设及培养。支持大专院校和行业协会建设餐饮各类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参加各类餐饮赛事,竞技提升能力。

(十)开展“名师名厨”工程。商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大对餐饮人才培育的支持力度,支持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考评,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等餐饮行业相关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纳入丽水烹饪大师和丽水烹饪名师库。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措施适用于市区餐饮相关市场主体,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