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3-44849 | 文号 | 丽建发〔2023〕6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6-2023-0007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绿道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有效实施,保障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二年。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
注:本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中部分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交叉,如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清单中如未作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 ||||
序号 | 依据 | 适用情形 | 适用说明 | 裁量基准 |
1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实施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林业局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