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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3-44849 文号 丽建发〔2023〕6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6-2023-0007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家单位关于印发《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6: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地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绿道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有效实施,保障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二年。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注:本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中部分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交叉,如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清单中如未作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序号

依据

适用情形

适用说明

裁量基准

1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4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7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8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实施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千元)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两千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林业局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丽建发〔2023〕6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