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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4-00114 文号 丽政办发〔2024〕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1-1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4-000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5 09: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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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标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村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抵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村志愿消防队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建设”的原则,按照“有人员、有装备、有保障、有训练、有战斗力”的标准健全村志愿消防队伍,确保农村村寨发生火灾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三)城乡企事业各类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村志愿消防队,并接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二、队伍建设

(五)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应按照标准建设村志愿消防队。

鼓励远离消防救援力量保护行政村单独或采取相邻村寨联合组建方式建设村志愿消防队;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六)村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警情信息或调派指令,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2.协助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针对辖区实际组织开展灭火技战术训练,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完好有效。

(七)村志愿消防队的队长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并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名副队长。消防协管员、护林员、村级网格员、民兵队员等岗位人员作为村志愿消防队的骨干力量,承担队伍内部管理、组织训练和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村志愿消防队员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公民。应定期接受训练考核,保持队伍的年轻化和较强的灭火实战能力。村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章程、各项制度、人员名册、站房装备清单等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为村志愿消防队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按规定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器材装备室,并配备接警固定电话,条件受限可结合村委会办公场所进行设置,并可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B/T 35547-2017)等标准和规定悬挂门牌。

(十)村志愿消防队一般按照不少于5人配备志愿消防队员,配备电动(或机动)三轮车1辆,消防机动泵1台,消火栓扳手、消防斧、火钩、6米拉梯(或伸缩拉梯)等工具2套,水枪4支、水带320米(包括40口径水带)、二分水器2个、异径接口3个(65转50、50转40、65转80)、干粉灭火器4具、个人防护装备5套(包括自救安全绳)。

三、执勤管理

(十一)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村志愿消防队实行统一调度,并通过接警电话、微信视频、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志愿消防队伍不定时进行抽查。

(十二)村民委员会要适时根据村志愿消防队员在位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外出务工人员及时进行轮换,确保队员在岗在位;指导村志愿消防队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将志愿队员进行合理编组,落实村干部带头值班制度,保障每班足够数量人员在家庭或周边区域备勤。村志愿消防队要明确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当迅速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出动,并以电话、广播等形式及时通知其他人员赶赴现场。

(十三)村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发现器材装备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缮,不能及时修缮的,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十四)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每半年对村志愿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拉动演练和消防业务理论学习。鼓励志愿消防队员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村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组建其的村民委员会要求,制定以扑救初起火灾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为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集中演练和发动村民开展全面演练。

(十五)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将村志愿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队伍指挥调度体系,定期进行调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互联网对讲机、移动调度终端等设备,实现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互联互通。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四、检查宣传

(十六)各县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管辖村志愿消防队强化木质结构房屋、村级企业、农家乐、民宿、家庭作坊等单位场所的安全管理,协助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做好复查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坚决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十七)乡镇(街道)政府、村两委要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目标,组织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重点隐患排查和宣传,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制度保障

(十八)乡镇(街道)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志愿消防队队员登记注册、备案、服务记录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九)乡镇(街道)政府每年应将村志愿消防队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增加经费投入,同时对村志愿消防队日常训练及火灾扑救造成的装备物资损耗应及时补充。

(二十)各县级政府应当对村志愿消防队参与处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级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二十一)村志愿消防队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志愿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医疗、抚恤等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二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志愿消防队伍相关管理办法。

(二十三)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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