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部门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4-00018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3 09: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为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丽综法办〔2023〕26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共一个裁量表:石材等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共四个裁量表:表一“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破坏程度、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环境违法次数;表二“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破坏程度、环境违法次数;表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表四“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野炊,在饮用水水体洗涤或者实施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关键词解释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2、裁量因素,是指裁量基准中明确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关系到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的因素。

四、施行时间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578-209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