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6894/2024-00046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经信法规〔2023〕39号)于2023年12月2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行政机关将不定期开展以本单位名义起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明令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对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主要内容
1.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经信〔2021〕40 号)要求奖励的数字经济企业及其持股平台均需在市区注册,属于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予以删除。
2.《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丽经信〔2022〕49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设定不一致,表述缺乏精确性,易产生合法性解释歧义,予以废止。
3.《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经信〔2022〕54号),2023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工作已完成,且省里明确2024年工作有新要求、新规范,因此予以废止,2024年根据省工作要求再重新制定。
三、实施时间
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废,需立即生效,该文件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林斌;联系电话:0578-209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