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4-42406 | 文号 | 丽民〔2024〕5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民政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丽编委〔2024〕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意义
因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民政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丽编委〔2024〕10号)要求:市民政局划出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到市委社会工作部。因此,丽水市民政局主体不适格,不再有权限制定与以上业务内容相关的文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对《丽水市深化新时代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进行清理。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要求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函》,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提出清理建议。2024年9月,经征求联发单位意见,拟废止《丽水市深化新时代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形成文件初稿。因该文件涉及较大公众利益,情况紧急需即时制定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制定程序。
四、主要内容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丽水市民政局不再有权限制定与以上业务内容相关的文件,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要求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函》要求,现废止《丽水市深化新时代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民〔2023〕70 号)。
五、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文件解读机关: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人:诸葛睿;联系方式:丽水市花园路1号;联系电话:0578-2090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