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0472262052J/2025-44020 | 文号 | 钱百园百管〔2025〕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森林碳汇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4-2025-0001 |
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龙泉、庆元、景宁保护中心:
根据《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0-2025)》和丽水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局对《百山祖国家公园“三员管护”制度(试行)》(钱百园百管〔2021〕2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印发《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候选区百山祖园区“三员管护”制度(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百山祖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候选区百山祖园区
“三员管护”制度(试行)
为加强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候选区百山祖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民生改善,建立与国家公园体制相适应的保护管理机制,根据《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0-2025)和丽水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要求,并结合百山祖管理局工作实际试行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贯彻落实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考察龙泉时提出关于国家公园“三员管护”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分级负责、各司其责,属地管护、网格管理,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建立以国家公园管理员、护林员、野生动物保护员“三员管护”为主体的全方位管护机制,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原真性,充分体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三员管护”人员的定义
“三员管护”人员作为国家公园多元化管护力量的有益补充,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按岗位职责分为国家公园管理员、护林员、野生动物保护员,协作做好国家公园综合管理、森林资源管护和野生动物保护与救助等工作,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兼职人员按岗位职责履行护林员工作职责。
三、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岗位设置。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管护的要求,本着有序、公平、分批设置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将现有百山祖园区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归并,科学合理设置“三员管护”用工岗,实行组织化巡查、网格化管护。“三员管护”用工岗位按人均巡护面积4000亩设岗,共可设置189个。
现共核定用工岗153个,其中:龙泉保护中心配备专职岗位20个,兼职岗位53个;庆元保护中心配备专职岗位22个,兼职岗位40个;景宁保护中心配备专职岗位12个,兼职岗位6个。今后各保护中心需新增减用工岗位,由保护中心提请百山祖管理局党组研究确定。
“三员管护”人员原则上应安排在基层保护站(点),特殊岗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允许从“三员管护”人员中挑选优秀人员安排在保护中心机关从事全域范围内自然宣教、科研监测、项目建设与管理和车辆巡护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经保护中心党组研究后并报百山祖管理局党组备案。
(二)工作职责。
百山祖管理局负责“三员管护”制度制定及业务指导。保护中心承担“三员管护”的岗位设置、用工(授予)、培训、监管、考核、奖惩工作。
1.国家公园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公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本辖区的资源保护、森林消防、科研宣教和社区共建工作,并掌握辖区基本情况;
(3)对发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保护站报告;
(4)协助做好巡护记录和资产、车辆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5)协助辖区消防器械、防火隔离带、巡护步道(道路)等维护及验收等工作;
(6)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2.国家公园护林员具体工作职责:
(1)积极开展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
(2)承担国家公园网格区块内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日常巡查,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治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消防及采集野生植物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管,并建立巡护日志;
(3)配合做好责任网格区内管护工作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工作;
(4)对责任网格区内及周边的野外用火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发现森林有害生物等引发生态资源变化的状况要及时上报保护站;
(5)对责任网格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对乱倒固体废弃物、乱排污水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
(6)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及种质资源,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
(7)对发生在责任网格区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
(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
(9)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3.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员具体工作职责:
(1)承担责任辖区内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巡查检查,制止一切猎捕野生动物、捕捞鱼类等行为;
(2)承担辖区内野生动物的动态监测,做好野生动物监测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3)承担辖区内野生动物救助、宣传科教等活动;
(4)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四、“三员管护”人员录用及考核
(一)录用条件。
1.专职人员录用条件。热爱国家公园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生态管护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当地情况;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20周岁以上,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同等条件下,林业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懂本地方言的当地群众优先聘用)。
2.兼职人员录用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生态管护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当地情况;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对所做工作能进行简单文字记录;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要求为国家公园涉及的乡镇(街道)户籍人口,并常年居住在村里,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二)录用程序。
1.专职人员参照当地人社部门有关(编外用工)公开招录程序,由第三方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经保护中心党组研究后录用,并报百山祖管理局进行人事备案;兼职人员由行政村和保护站推荐、乡镇(街道)审核、保护中心党组研究后确定。
2.由保护中心与第三方签订年度用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用工证书。保护中心根据管护对象、范围、面积及职责与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管护责任书包括责任人、管护责任、范围面积、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等。保护中心建立“三员管护”用工管理档案。
3.专职人员实行三年一用(聘)制,试用期为六个月;兼职人员实行一年一用(聘)制,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后,不称职的,不予续用。合同期内,“三员管护”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违反合同、年终考评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等,而予以辞退,由保护中心与劳务方办理辞退手续。
(三)人员考核。
1.考核执行。按照职责履行与年终奖挂钩,保护中心和第三方共同对“三员管护”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2.考核程序。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核。保护中心定期不定期对“三员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征求当地乡镇(街道)意见。
3.考核评定。“三员管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责任网格内如发生森林火灾或较大的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案件的、或绩效考核不称职的,扣除全额年终绩效考核奖,并予以解聘,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保护中心制定。
(四)解聘条件。
1.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2.专职岗位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到龄予以解聘;兼职人员原则上最大不得超过70周岁,情况特殊的,由保护中心党组研究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3.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4.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5.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
五、建立生态管护机制
“三员管护”岗位设置后,按照组织化巡查、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组建管护队伍,建立“动态管理、长效保护、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的生态管护机制。
(一)建立培训制度。由保护中心制定年度计划,有针对性对组织辖区内的“三员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二)建立巡查制度。保护中心每月对保护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具体巡护要求由保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建立报告制度。保护站工作人员和兼职护林员每月向保护站长汇报一次巡查工作,保护站每季度向保护中心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三员管护”人员对所管辖区域的工作信息情况及时报送至保护站,保护站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及时效性要求及时报告到保护中心。
(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保护站、保护点、检查站(哨卡)工作人员及兼职护林员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六、薪酬待遇
“三员管护”人员薪酬待遇保持2021年标准不变,由保护中心与第三方合同约定,按月发放薪酬,年终绩效考核奖视年度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今后薪酬待遇因政策性变化,由保护中心适时提请局党组研究确定。
七、组织实施
保护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人认真开展“三员管护”岗位设置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细则。百山祖管理局应对保护中心“三员管护”制度落实情况加强指导、督促,确保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八、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百山祖国家公园“三员管护”制度(试行)》(钱百园百管〔2021〕24号)废止。